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公司·价值
  • 11:理财一周
  • 12:车产业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观察
  • A6:市场·资金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长虹债”2010年度付息公告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竞拍获得鑫龙煤业38%股权的
    提示性公告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0年7月23日   按日期查找
    B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5版:信息披露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长虹债”2010年度付息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竞拍获得鑫龙煤业38%股权的
    提示性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长虹债”2010年度付息公告
    2010-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2010-023号

      债券代码:126019 债券简称:09长虹债

      权证代码:580027 权证简称:长虹CWB1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长虹债”2010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9长虹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7月31日(“起息日”)至2010年7月30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0%;

    2、每手“09长虹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29日;

    4、除息日为2010年7月30日;

    5、付息日为2010年7月30日。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9长虹债”),截至2010年7月30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09长虹债”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10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本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9年7月31日),票面利率为0.80%。每手“09长虹债”(面值1000元)派息8.00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7月29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30日;

    3、付息日:2010年7月30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0年7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长虹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期“09长虹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9长虹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9长虹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2010年7月30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经咨询税务机关,请截至2010年7月29日收盘后持有“09长虹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0年7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09长虹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816-2417979,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邮寄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621000。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0年7月3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行,账号:2308412609022150272,账户名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途请填写“09长虹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9长虹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17日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五、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816-2418486

    传真:0816-2417979、2410299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表:“09长虹债”付息事宜之 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 写 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