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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考核评价须向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2010-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综合新华社电

      

      中国政府网23日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考核评价,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知还指出,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通知,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通知明确,从明年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