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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10-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7月14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0年7月23日以书面审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充分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将募集资金中6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2010年7月26日起6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承诺,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到期前,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程加快而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一)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6个月,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未达到募集资金金额10%,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二)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排,本次以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工程进度。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三)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项安排。

      监事会意见: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排,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工程进度;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申请及批准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审批程序和法律手续,保荐机构同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