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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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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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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0-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重要提示

      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电股份”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2号文核准。沪电股份的股票代码为002463,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占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即1,60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0年8月4日),参与申购的投资者须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对象代为报价。2010年7月30日(T-3 日)12:00 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控股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申报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报价部分为有效报价。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将不能参与网下申购。

      6.初步询价时,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可以最多申报三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1,600万股,同时每一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7.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参考公司基本面及未来成长性、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

      9.初步询价中,配售对象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申购阶段实际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

      10.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须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的乘积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东莞证券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东莞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0年7月28日(T-5日)至2010年7月30日(T-3日),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现场推介。只有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要求的询价对象方可参加路演推介,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见本公告“二、初步询价和推介的具体安排”,有意参加初步询价和推介的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在北京、上海或深圳参加现场推介会。

      12.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必须为2010年7月30日(T-3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加网下申购和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银行收付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0年7月30日(T-3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因询价对象、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时间为2010年7月28日(T-5日)至2010年7月30日(T-3日)每日9:30至15:00,其他时间的报价将视作无效。

      14.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申报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取得一致;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600万股。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

      15.本次发行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将同步进行。具体时间为:网下发行的申购时间为2010年8月4日(T日)9:30至15:00;网上发行时间为2010年8月4日(T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敬请投资者注意。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0年7月27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本公司网站(www.wuscn.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

      注:1、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询价对象或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初步询价和推介的具体安排

      东莞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路演推介工作。

      1.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0年7月28日(T-5日)至2010年7月30日(T-3日),在深圳、上海和北京三地向询价对象进行路演推介。具体安排如下:

      ■

      如对现场推介会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咨询联系电话:0769-22110116、22119253

      2.初步询价安排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

      (1)配售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银行收付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0年7月30日(T-3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询价对象、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0年7月28日(T-5日)至2010年7月30日(T-3日)每日9:30至15:00。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由其所属询价对象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申报申购价格及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可以最多申报三档申购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各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相互独立,各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1,600万股,同时每一档申购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累积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600万股。申报申购数量及申购价格时应注意:

      ①每一配售对象最多可填写三档申购价格;

      ②假设某一配售对象填写了三档申购价格分别是P1、P2、P3、,且P1>P2>P3,对应的申购数量分别为Q1、Q2、Q3,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P,则若P> 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若P1≥P> P2,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Q2;若P3≥P,则该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Q1+Q2+Q3。

      (3)配售对象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配售对象未在初步询价截止日(T-3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累计申报数量超过1,600万以上的部分;经主承销商与询价对象沟通认为显著异常的。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协商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三、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礼淦

      住 所:江苏省昆山市黑龙江北路55号

      电 话:(0512)57356148

      联系人:李明贵 钱元君

      2.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住 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电 话: 0769-22110116、22119253、18688810311

      联系人:潘云松、周文地、邱添敏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