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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0-018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26日在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亨通路10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高安敏先生主持。公司总股本166,120,000股,均为社会公众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4名,代表公司股份62,444,87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7.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8名,代表股份14,662,6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3%。均为截止至2010年7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股东(股东代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的议案;

      公司2009年7月10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其中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2010年2月2日,中国证监会有条件审核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但公司目前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今授权期限已至,故本次拟提请股东大会公司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决议有效期至2011 年 7月 10日止。

      关联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21861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反对575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弃权8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全部事项的有效期延长 12个月的议案;

      公司2009年7月10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其中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为保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顺利实施,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全部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2011 年 7月10日,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修改和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的选择。

      2、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

      3、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

      4、授权在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5、如果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和审核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审核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6、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办理与非公开发行申报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7、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关联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21835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反对5915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弃权19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