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勇 ○编辑 全泽源
美国最高法院6月底针对莫里森案作出的裁定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波及中国企业拟赴海外上市之前程。
此前,即使不是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有可能在美国法院遭受集体诉讼。然而这项裁定则把证券集团诉讼之剑仅悬在美国上市公司脑门上。业界人士认为,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可能因此受到打压,转而改道登陆其他海外市场。也有观点认为这未必不是好事,它将凸显在美上市企业之商誉度。
“莫里森案”关键点
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就Morrison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一案作出裁决。该案的关键点在于《美国证券交易》第10(b)条是否具有治外法权或跨国管辖权,原告主要运用该法条在美国提起证券集团诉讼。不料美国地方法院却驳回了该案,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也维持了驳回裁决。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在国际环境中何时适用美国证券欺诈法提供了明确指导。最高法院认为,《美国证券交易》第10(b)条仅适用于在美国证交所上市以及在美国买卖的股票。Morrison一案表明,证券不在美国全国性交易所交易以及买卖地不在美国的外国发行人不受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规制。
影响企业赴美上市
据悉,此前美国境外的上市公司在美遭受集团诉讼的案例颇多。全球最大综合性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美迈斯洛杉矶代表处合伙人Matthew Close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这与美国社会“好讼”特点和律师的逐利有关。美国有专门代表原告的律师,他们经常会去游说那些外国原告,鼓励其在美提起诉讼,理由是美国法律制度和诉讼环境对原告非常有利。
“我相信莫里森案中的原告肯定受到了美国原告律师的鼓动,告诉其在美国诉讼会得到更多赔偿。”Matthew Close说,“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的客户和律师开始寻求美国原告律师的帮助,以便能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打集体诉讼官司,律师费则采用胜诉分成的办法。”
据了解,在过去,美国下级法院的裁定中对于联邦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审查重点在于受害投资者的所在地、被指控之不当行为的发生地以及该行为对美国市场的影响。多数采用具体案件具体处理的方式。换言之,在莫里森案裁定前,对于是否只要认定是在美国以外的国家上市就可免遭美国证券诉讼这个问题,答案并不清楚。而在美国,诉讼成本是上市公司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确定性消除了,至少在美国境外上市较确定不会在美国被告。”Matthew Close说,对于那些已经或正在考虑在美国上市的亚洲公司来说,此项规则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他建议有些公司可以选择到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去上市。
美迈斯律所指出,根据公开的报道,中国国企之所以选择在美国以外的国家上市的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证券集体诉讼,特别是中国发行人在纽约被提起了巨额诉讼之后。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中国公司以ADR(美国存托凭证)的形式在美上市,该裁定对它们有重要意义,能有效降低其被诉造成的损失。“此前,如果提起证券诉讼的标的会包括一个公司发行的不同种类的证券,既包括ADR也包括其他在美国境外市场上发行的证券,案件涉及的金额就比较大,但裁定之后,可能涉及的证券仅限于在美国境内发行的,涉及金额会更小,原告律师提起这样诉讼的动力会相应减小,因为做这样的案子,他们从中获益较小。”Matthew Close说。
有弊也有利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项裁定对于选择在美上市的公司也不全是坏事。“美国证券市场有非常好的监管机制,如果一个公司在美上市,他在商业信誉、公司治理、内控机制方面会因此受到极高认可。”美迈斯上海代表处并购业务部的合伙人李强说,“我们也跟不少中国客户谈到在哪里上市的问题,但客户的考虑是多方面的,没有客户会认为这样一个案件本身会对它们在哪里上市造成决定性影响。”
此外,在美上市也能获得在资本运作上的便利。李强认为,美国资本市场很成熟,美国上市的公司有很大的空间去做兼并收购交易,而其他证券市场则不一样。比如在香港市场上,相关要约收购交易规则都存在,但有时操作起来需要政府支持和审批,所以很难做。
Matthew Close认为,“如果一个公司特别注重规避风险,尽量避免遭受诉讼,那么莫里森案的裁定对其有非常大的影响。但是,如果一个公司希望未来有更大空间去做一些兼并收购交易和再融资,那就会看到在美上市的好处。”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裁定并未解决国会将来的立法是否将扩大联邦证券法律适用范围的问题,假如国会立法扩大,那眼下的格局将再度改观。拟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应该密切关注该案件的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