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光明重组“晚点”半年揭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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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彭飞 ○编辑 李小兵
在蹊跷入股S*ST光明的同时,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不忘买上一份“保险”。随着2010年6月30日的期限已到,而S*ST光明大股东光明集团承诺的事项并未兑现,这时,鸿扬投资同意放宽期限,光明集团也因此避免了退还5000万元转让款的麻烦。
2009年10月21日,S*ST光明被申请破产重整,也就是在这一天,光明集团将其所持5961.8万股公司股份中的1500万股转让给鸿扬投资,转让总价款9078.3万元,后者由此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除了时间节点颇为巧合外,此次股权转让在价格、附加条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蹊跷之处。根据协议,光明集团的股权转让价格是6.93元/股,而在协议签署当日,S*ST光明的股价为8.54元/股,较转让价格高出逾23%。由于S*ST光明目前仍未股改,双方在签署协议时还设定了附加条件:即上述1500万股非流通股股权股改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时,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而上述1500万股的整体转让价格是将190万股股改对价剔除后所得出。此外,在支付方式上,鸿扬投资最后一笔4078万元尾款的支付要等到S*ST光明股改方案上报之时,而这对于目前的S*ST光明来讲显然还是个未知数。
尽管如此,鸿扬投资仍不放心。2009年11月29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光明集团承诺,如S*ST光明至2010年6月30日之前仍未上报股改动议书及相关预案,则光明集团应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将鸿扬投资已支付的所有股权转让款连本带息返还给鸿扬投资。如至2010年12月31日上述股改议案仍未获通过的,则光明集团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鸿扬投资已支付的所有股权转让款连本带息返还给鸿扬投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返还给鸿扬投资,鸿扬投资有权处置股权。
此后,鸿扬投资先后向光明集团支付了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
然而,随着S*ST光明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直休会,且2010年6月30日的期限已过,光明集团当初的承诺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并面临着退还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麻烦。此时,鸿扬投资也“投桃报李”,及时伸出了援手。
7月22日,双方再次签署补充协议,将承诺期限延长半年。公司称,鉴于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或将导致光明集团不能按期履行此前协议,经协商,双方同意将上报股改动议书及相关预案的时间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股改议案获通过时间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前。
据了解,这家成立于2008年7月,注册资本仅10万元的鸿扬投资似乎十分低调,记者遍查所有公开资料也未获悉该公司任何有效信息。
一位长期关注S*ST光明的市场分析人士表示,鸿扬投资本次入股极有可能是为了参与上市公司的重整乃至未来的资产重组,第四大股东的身份则可使得这种参与变得更名正言顺。
而从此次鸿扬投资同意延期的态度来看,也更加证实了上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