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9年4月8日,公司公告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公司经审计的2008年财务报告。201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了公司2008年度会计差错事项并对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2008年的营业收入由488,018,825.70元调整为399,101,892.93元,利润总额由59,985,518.37元调整为41,518,425.0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52,782,831.57元调整为34,622,408.9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46,449,386.22元调整为28,288,963.46元。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张杰、林旭曦、张慧,以及财务总监杨秦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杰、林旭曦、张慧、杨秦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