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0-017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6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重庆市建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6.23%股权的议案》。并于2010年6月23日与重庆市建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研”)41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其76.23%的股权)签订了《关于转让重庆市建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6.23%股权的协议书》,公司以人民币13,143,265元收购重庆市建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1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重庆市建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6.23%的股权。
公司已于2010年6月18日及6月2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相关公告。
1、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授权,重庆建研已于近日就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取得了重庆市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本次工商登记变更同时完成以下事项的变更:
(1)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号变更为:500227000012464 3-1-1;
(3)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蔡永太;
(4)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 无;一般经营项目: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食品新技术研究开发、咨询。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混凝土添加剂。
3、其他登记事项未变更。
4、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号为:500227000012464 3-1-1;
公司住所:重庆市壁山县青杠街道;
法定代表人姓名:蔡永太;
注册资本:人民币 壹仟贰佰陆拾贰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 壹仟贰佰陆拾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食品新技术研究开发、咨询。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混凝土添加剂。
营业期限:自2004年8月27日至2054年8月31日。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0-018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补充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7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8.0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301.3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031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三家子公司科之杰新材料(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科之杰”)、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锦龙”)、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检测中心”),已在下表所列相关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三家子公司漳州科之杰、天润锦龙、厦门检测中心,已与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信息公司已于2010年6月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本公司于2010 年7月26 日与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建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相应的《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书》,对原已签订的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一、上述四份《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下述的甲方指上表所列的相应开户公司,乙方为上表所列的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均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书》:
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第一条原约定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510188000257430 ,截止2010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 80,301.32 万元。此专户仅用于甲方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该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0/年/月_/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现修改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510188000257430,截止2010年7 月25 日,专户余额为232,800,595.35 元。此专户仅用于甲方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该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户资金。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签订的《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书》:
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第一条原约定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7020120540005759 ,截止2010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此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万吨羧酸系减水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0/年/月_/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现修改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7020120540005759 ,截止2010年7 月25 日,专户余额为176,868,143.40 元。此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万吨羧酸系减水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3、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翔安支行签订的《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书》:
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第一条原约定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334001040066669 ,截止2010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此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0万方预拌混凝土扩建搬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现修改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334001040066669 ,截止2010年7 月25 日,专户余额为154,736,203.70 元。此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0万方预拌混凝土扩建搬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4、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城建支行签订的《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书》:
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第一条原约定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0024029200005778 ,截止2010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此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同安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现修改为:“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0024029200005778 ,截止2010年7 月25 日,专户余额为36,991,522.94 元。此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同安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除以上相关内容外,原已签订的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