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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版:公司前沿
    中国南车签86亿元机车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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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恩股份“揭幕记者”遭全国通缉
    有媒体称爆料人已被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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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隅股份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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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恩股份“揭幕记者”遭全国通缉
    有媒体称爆料人已被抓捕
    2010-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郭成林 ○编辑 祝建华
      郭晨凯制图

      ⊙记者 郭成林 ○编辑 祝建华

      

      新闻媒体历来被视为社会公器,我国宪法也规定,人民群众有通过新闻工具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然而,记者仇子明现因报道凯恩股份被全国通缉、相关爆料人已被抓捕,其背后隐藏的问责怪圈更令世人惊诧——被记者认定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运作的上市公司、被上市公司和属地公安机关认定涉嫌有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的记者、被公众舆论认定涉嫌滥用公权力颠倒是非的属地公安机关。众目睽睽之下,究竟谁在玷污社会公器?

      28日上午,一则震撼中国新闻界的信息在圈内迅速弥漫——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3日已签发了针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全国通缉令,目前仇子明虽已藏身于安全之处,但为其爆料的杭州某公司财务总监已被抓捕。当日,该消息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系列报道引发公司不满

      事件最早可追溯至5月上旬,仇子明得到新闻线索,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

      后据凯恩股份公告,公司当时已就有人利用网络媒体对公司和凯恩集团进行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日正式立案侦查。

      其后至6月5日,仇子明采写报道《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直斥凯恩股份在过去的改制、土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资产转让中存在问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22日,再次采写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痛批凯恩股份在对凯丰纸业的收购以及另外两宗对浙江亨宝德纸业的收购行为中,均存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嫌疑。此后,仇子明还通过经济观察网继续刊发追踪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相应,凯恩股份仅就第一篇报道进行了澄清,称收购凯丰纸业“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称遂昌县政府未对凯恩集团改制有“任何异议”。其后,便再无任何澄清。

      如今,记者已无法拨通仇子明电话,且据多位与仇子明联络甚密的朋友回忆,正是从昨日开始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同时,记者也无法与凯恩股份董秘取得联络,其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罪名认定及通缉令签署

      或存诸多不妥之处

      目前且不论是非曲直,仅从程序上看,凯恩及遂昌公安局的行为从罪名认定到签署通缉令或存诸多不妥之处。

      首先,据刑法221条,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同时,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由此,仇子明报道凯恩股份是否属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否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前也没有见到凯恩及遂昌公安局提供相应证据。

      其次,对于公安部门发布全国通缉令,据查应具备三个条件: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该人符合逮捕条件;该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同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才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逮捕条件。

      “第一篇报道刊出后至今,凯恩方面除危机公关外并没有主动与我们进行过沟通,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找我们就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者的目的和动机进行过调查。”《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文钊昨夜对记者表示,“我们仅获悉浙江省公安厅今晚已赶赴遂昌对此事进行调查。”

      同时,国内著名公共利益维权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问天律所周泽律师昨晚发布了关于记者仇子明被通缉的法律意见书。周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结论:“公安机关对仇子明的通缉是违法的,理应予以纠正。”

      对此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昨日也表示,针对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触犯法律的边界线做一个清晰厘定。

      相比仇子明仍较“安全”的现状,爆料者——杭州某公司财务总监的境况或更值得关注。昨日有媒体称,该爆料者已于近日被抓捕。有关人士认为,中国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或更应引起各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