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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0-005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8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元,募集资金总额737,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706,782,34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出具的天健验〔2010〕18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工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5061701018010066712,截至2010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321,535,595.1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管道工业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103001040017398,截至2010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385,771,572.80元。该专户仅用于管道工业“年产20万吨高等级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管道工业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管道工业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管道工业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明新、李万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开户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管道工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管道工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开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管道工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安信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