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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立规
    2010-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以公司账户收取服务费用,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个人向客户收费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刘玉凤

      

      昨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称,这两项规定可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提供基础制度保障,其中,投资顾问业务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增加佣金收入颇具积极意义。

      

      有助于稳定券商佣金收入

      业内人士介绍,经过多年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逐步形成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基本业务模式。目前全行业每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30多万篇,对市场影响日益增大,同时证券公司也在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咨询顾问服务,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也在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

      然而,证券投资咨询领域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守法合规、忠实客户的基本原则,确立人员资质要求与注册管理、信息揭示、风险提示、适当服务、防止抢先交易、客户回访、服务过程留痕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同时第一次从法规角度明确了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来提供建议服务等行为应执行该规定。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规定的出台,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增加增值服务,实现佣金收入的稳定和增加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事实上,目前已有部分券商开始探索通过为经纪业务客户提供更详尽、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来稳定或提升佣金。

      

      投资顾问行为有禁止性规定

      对于费用的收取,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个人向客户收取费用。征求意见稿中对证券投资顾问提出的禁止性规定还包括,不得向他人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先于该客户进行相关证券交易;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等。

      另外,同期发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守法合规、独立、客观、公平的基本原则,确立资质管理和人员注册、保持独立性、研究报告规范、发布审阅机制、公平对待使用者、公司及人员利益冲突管理、隔离墙制度、静默期安排、规范通过媒体发表评论意见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

      业界人士表示,两个规定的出台将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发展提供基础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提升证券研究水平,深化投资顾问服务,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