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根据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需要于2010年7月1日前足额提取。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行需要在税后利润中计提的一般准备缺口约为27亿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本行已经足额提取一般准备。
2、本行2009年12月8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审计基准日至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本行2010年1月1日至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之间形成的净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股数:不超过6,100,000,000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7,000,000,000股(若全额行使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须在得到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以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4、每股发行价格:【 】元
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本行与主承销商组织路演推介,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后每股收益(按本行200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且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时的总股本计算):【 】元
7、发行市盈率(按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倍
8、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本行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1.44元
9、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行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且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时的总股本计算):【 】元
10、发行市净率(按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倍
11、发行市净率(按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倍
12、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14、承销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15、募集资金总额:【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元
16、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 】万元,主要包括:承销和保荐费用【 】万元、审计费用【 】万元、律师费用【 】万元、发行手续费用【 】万元、股份托管登记费用【 】万元、路演推介费用【 】万元、印花税【 】万元
17、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中文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英文简称:CEB
2、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3、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4、注册资本:33,434,790,000元
5、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6、邮政编码:100045
7、电话号码:(010)6809 8000
8、传真号码:(010)6856 1260
9、互联网网址:www.cebbank.com
10、电子信箱:ir@cebbank.com
二、公司历史沿革
本行的前身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于1992年6月18日,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成立时由光大集团总公司全资拥有,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1997年1月,由光大集团总公司等131家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本行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改制后本行注册资本为280,000万元。经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于1999年3月接收了原中国投资银行(“原投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经人民银行批准,1999年至2003年,本行进行了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一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280,000万元增加至821,689万元。
经国务院批复并经银监会核准,汇金公司于2007年11月向本行注资等值于200亿元人民币的美元,注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增加至2,821,689万元。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核准,本行于2009年8月向8家境内投资者发行521,790万股股份,每股发行价格为2.20元。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由2,821,689万元增加至3,343,479万元。
截至本次发行前,汇金公司为本行的控股股东,直接持股比例为59.82%。
三、本行股本情况
1、本次发行及股本变化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共有239家股东,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3,434,790,000股。考虑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分别假定本次发行6,100,000,000股和7,000,000,000股,按照《实施办法》进行国有股转持,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注:(1)不包括汇金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中国再保险持有的本行股份。
2、股东有关锁定股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汇金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其持有的本行A股股份。汇金公司目前直接持有本行59.82%的股份,汇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再保险目前持有本行4.49%的股份。
中国电力财务公司、申能集团、航天集团、航天财务公司、宝钢集团、上海城投及广东高速承诺:自其投资入股本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如果本行在上述投资者投资入股本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一年之后上市,前述36个月的锁定期承诺将自动终止。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后,由本行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承诺和义务。
3、本行主要股东简介
(1)汇金公司
汇金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5,521.17亿元,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法定代表人为楼继伟。中国投资公司于2007年9月28日成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投资公司全资持有汇金公司,为汇金公司的唯一股东。汇金公司根据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截至本次发行前,汇金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20,00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59.82%,是本行的控股股东。汇金公司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光大集团总公司
光大集团总公司是经国务院《国务院批准通知》(国办通[1990]38号)批准设立,1990年11月12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全部由财政部出资,高级管理层成员由国务院任免,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光大集团总公司主营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管理、信托投资、金银交易的企业进行投资及管理,兼营对非金融企业进行投资及管理,现已发展成为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金融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光大集团总公司主要控参股企业包括本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
目前,光大集团总公司正在实施国家主导下的改革重组,根据国务院正式批复的中国光大集团重组和改革方案,光大集团总公司成为首家由国家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2007年11月30日,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光大实业签署了资产负债划转协议,将与实业有关的资产负债划转到光大实业,2007年12月10日,该协议已经财政部批准生效。
截至本次发行前,光大集团总公司持有本行股份2,141,277,914股,占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6.40%,是本行的第二大股东。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光大集团总公司总资产为148.53亿元,净资产为-3.53亿元,2009年实现净利润49.58亿元,以上数据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光大控股
光大控股成立于1972年8月25日(光大控股前身为明辉发展有限公司,1994年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实际控制人,1997年更名为光大控股),是一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证券代码为0165.HK,法定股本为20亿港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本为15.92亿港元,注册地址为香港夏愨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四十楼4001室,董事会主席为唐双宁。光大控股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全面参与直接投资、资产管理、经纪业务、投资银行及产业投资等业务。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光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Datten Investments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Honorich Holding Limited间接持有光大控股54.46%股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出资,于1983年5月在香港以民间形式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港元,该公司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为唐双宁、臧秋涛(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主营投资控股。
截至本次发行前,光大控股持有本行股份1,757,581,229股,占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5.26%,是本行第三大股东。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光大控股总资产为243.09亿港元,净资产为218.59亿港元,2009年实现净利润47.59亿港元,以上数据经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行前十大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共有239家股东,其中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四、本行业务
1、本行业务概况
本行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本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行在中国内地设有483家分支机构(含总行),资产总额为11,977亿元,贷款总额为6,490亿元,存款总额为8,077亿元,股东权益总额481亿元。按200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计算,本行是中国第六大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资金业务等。本行为公司客户、政府机关和金融机构等客户提供各种公司贷款、票据贴现、公司存款和中间业务等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本行公司客户主要集中于大中型的行业龙头企业、资质优良的中小企业、财政、政府机构客户及同业客户。本行为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本行零售银行业务“阳光”系列产品已树立较好的品牌形象,个人理财业务、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等特色产品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本行拥有较为全面的资金业务资格。本行通过开展结售汇、汇率利率衍生交易、债券结算代理等,为客户提供资金产品服务。此外,本行还向客户提供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为客户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客户需求提供财务顾问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等。
2、本行的竞争优势
本行的发展愿景是成为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通过持续的运营改革,基本形成了各主要业务条线均衡发展,风险管理逐步完善,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的经营格局。本行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大的股东背景及独具优势的光大综合金融平台;
2、明确清晰的发展战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
3、审慎高效的风险管理;
4、同业领先、成效卓著的创新能力;
5、稳健的财务状况和日益显现的高增长潜力;
6、科学布局的全国性营销网络及多样化的服务渠道;
7、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团队及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8、不断提升的社会责任意识。
五、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1、本行拥有的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行拥有638处建筑面积总计为649,757.79平方米的物业,其中450处为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为625,693.02平方米),主要为本行及各分支行的办公楼及营业厅等,188处为职工用房(建筑面积为24,064.77平方米)。
2、租赁房屋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行向第三方承租907处合计建筑面积为578,719.65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本行各分支行的办公、自助银行及ATM机的存放。
3、无形资产
本行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域名、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等。本行以“中国光大银行”及“China Everbright Bank”、“CEB”等品牌、名称及标志经营业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为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共计9项,均在有效期内。此外,本行已就14项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光大”、“EVERBRIGHT”、“■”标识一直由光大集团总公司授权本行无偿使用。
4、特许经营情况
本行总行已取得中国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7H111000001)。本行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均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本行已取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截至2009年12月31日,除本行2009年新设立的无锡分行尚未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外,本行其他30家一级分行已取得批准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
鉴于汇金公司不从事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本行与控股股东汇金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除汇金公司外,截至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如下两家:光大集团总公司和光大控股。
■
① 光大集团总公司
光大集团总公司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持有本行24.16%股份,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截至本次发行前,光大集团总公司持有本行6.40%股份,为本行的第二大股东。光大集团总公司及中国光大集团同母系的附属公司与本行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在日常业务中,本行与光大集团总公司及中国光大集团同母系的附属公司进行的重大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千元
■
在日常业务中,本行与光大集团总公司及中国光大集团同母系的附属公司的往来款项的期末余额如下:
单位:千元
■
本行向光大集团总公司提供担保的期末余额如下:单位:千元
■
② 光大控股
在日常业务中,本行与光大控股进行的重大交易金额如下:单位:千元
■
在日常业务中,本行与光大控股的往来款项的期末余额如下:
单位:千元
■
(2)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的控股子公司为韶山光大村镇银行和光大金融租赁,除此之外,本行无其他重要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3)本行的合营及联营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本行将共同控制的企业界定为合营企业,将对其虽无控制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视为联营企业,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行无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
(4)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单位:千元
■
注:(1)上述薪酬金额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管理层预估金额。
(5)其他关联方
①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除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本行将向本行派出董事的股东界定为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不存在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
②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规定,本行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在本行以外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界定为本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上述关联方包括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
在日常业务中,本行与其他关联方进行的重大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千元
■
在日常业务中,本行与其他关联方往来款项的期末余额如下:
单位:千元
■
在报告期内,本行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银行业务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进行。
3、独立董事对本行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本行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此,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本行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价格公允合理,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本行及全体股东是平等的,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本行董事
■
■
2、本行监事
■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B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