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0-030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通知于2010年7月16日发出,会议于7月28日在成都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顺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7名。独立董事郭振英先生、独立董事邱国凡先生、董事刘资甫先生、董事曾强国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李成玉先生、独立董事邹广严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实际参加投票的董事共11名。应列席监事5名,高管人员4名,实际列席监事5名、高管人员4名。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
1、2010年上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10年上半年报及摘要分别与本公告同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金融投资报》及上交所网站披露。
2、关于控股子公司田湾河公司向川投集团支付担保费用的提案报告:
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04 年5 月20 日、2005 年2 月2 日,控股子公司田湾河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新华支行分别签订了金额为20 亿元和12 亿元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截止到目前,该项合同实际贷款余额尚有24.5亿元。
该项借款由当时控股股东川投集团和其余股东联合担保。川投集团与田湾河公司签定了担保协议,川投集团每年按其为田湾河公司所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实际余额的1%收取担保费用。
2007年4月,川投能源向川投集团收购田湾河公司股权时,川投集团为支持川投能源公司作出承诺:自2007年田湾河公司进入上市公司后,川投集团不再收取田湾河公司的担保费用,集团公司对田湾河公司的担保将尽快转移给上市公司,由川投能源为田湾河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2007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田湾河公司股权完成后,公司就转移贷款担保事宜与银行进行了多次协商。根据当时川投能源的资产规模和财务指标,银行不同意转移担保。从2007年至2009年的三年时间内,融资担保关系没有转移,川投集团按承诺没有收取田湾河公司的担保费用,川投集团对上市公司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2009年12月,川投能源公司定向增发收购二滩公司48%股份完成后,川投能源在资产规模上已具备为田湾河公司担保的条件。2010年1月,川投集团公司提出转移贷款担保,并在担保关系转移前,从2010年一季度开始恢复执行原川投集团公司与田湾河公司签订的按实际贷款余额的1%支付担保费的协议,按季度支付。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田湾河公司向川投集团支付担保费用的提案报告》相关内容,按目前的担保余额计算,年担保费为245,000万元×80%×1%=1,960万元。
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黄顺福先生、赵德胜先生、伍康定先生、李文志先生需回避表决。
三、会议讨论事项
会议听取了《关于开展对田湾河公司贷款担保主体由川投集团转移到川投能源相关工作的请示》,同意将目前川投集团对田湾河提供的担保尽快转由川投能源承担,并责成经营班子与川投集团、田湾河公司及相关贷款银行就担保主体转移、担保收费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在条件成熟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新光硅业公司以自筹资金进行技改的情况报告》,新光公司为适应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采取了以现有多晶硅生产线为基础,对现有氢化和还原等主工艺进行改造,同时将生产系统中能耗高、产量低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增加部分低能耗、高效率的先进设备,配套、完善各工艺环节,全面提升生产系统技术水平和节能降耗水平、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新光公司将力争半年完成本次技改工作。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0-031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七届十九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7月16日发出,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郭勇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提案报告进行了表决: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0年上半年度报告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1、公司2010年上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0年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田湾河公司向川投集团支付担保费用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1、公司控股股东川投集团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此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川投集团支付担保费反映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财务相互独立,财务关系清晰。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