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ST源发 编号:临2010-024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3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6年7月24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民生银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借款1,9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押股权为本公司持有的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国贸发)3,100万股权,并签订质押合同。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兰宝)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1,900万元,本公司至今未能还款。因此,民生银行于2009年12月24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2010年5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事项详见本公司编号为临2010-001、临2010-020的临时公告。
2010年7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生银行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3、若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2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民生银行有权与本公司协议以质押的国贸发3,1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的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本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本公司清偿;4、华源兰宝对本公司的上述第1、2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在质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源兰宝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67,748元,由本公司、华源兰宝共同负担。
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