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0—01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7月30日下午1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4号东百大厦18层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魏立平先生
(六)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0年7月1日、7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6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491.250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322.2594万股的30.57%。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287.8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322.2594万股的24.1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03.400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322.2594万股的6.42%。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2010年6月30日公告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议案(本议案共计包括以下十一个子议案)
1.0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包括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下同);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02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03激励对象及期权分配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0,481.04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0%;反对1.01万股;弃权9.194万股。
1.0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0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06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07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08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09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10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1.11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0,481.426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1%;反对1.01万股;弃权8.814万股。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64.142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8.79%;反对0.42万股;弃权126.6878万股。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吴江成律师、张健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为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