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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短线市场操纵(上接封一)
打击短线市场操纵(上接封一)
2010-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封一)
6月7日,证监会对该案立案稽查,并在短时间内调查终结,审理后迅速做出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林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3条予以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三位一体”挫短线操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市场迅速发展、监管的不断加强,操纵市场行为的短线化趋势越来越突出。虽然短线操纵的时间往往只有十几分钟、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但其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自买自卖、虚假申报等欺骗性手段,试图影响股价并获利的违法行为特征是清晰易辨的。本案当事人林忠利用收盘前两分钟,自买自卖操纵“山煤国际”价格大涨13.7%,就是一种典型的短线操纵行为。
“目前市场短线操纵行为不断翻新,从虚假申报的周建明,到专注于集合竞价阶段操纵的莫建军,再到操纵证券交易收盘价的林忠,虽然都是短线操纵,但每个案件都不大相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凡是证监会处罚过的短线操纵手法都大为减少,但新的操纵手法又会出现。”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针对短线操纵案件案发时间短、市场反映强烈的特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相关派出机构高度重视,密切监控,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实时监控、快速反应机制。另外,我们也应该加强会员管理,来约束违法的交易行为。
该负责人再次强调,操纵市场行为违犯“三公”原则,破坏证券交易秩序,是《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证券监管机构一直以来监控和打击的重点。中国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对操纵市场行为,特别是虚假申报、操纵收盘价等各种新型操纵手法保持高压态势,密切监控,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