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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2010年4月17日《中国证券报》、4月19日《上海证券报》、4月20日《证券时报》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cbfund.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责任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9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责任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091。
5、2010年8月2日基金份额总额:500,581,114份。
6、2010年8月2日基金份额净值:0.914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00,581,114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0年8月9日。
10、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0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378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5月21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4月21日至2010年5月21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21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22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4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0年4月2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于2010年5月21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人民币419,603,272.00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419,603,272.00份;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320.00元,折合基金份额4,320.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0年5月2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0年 5 月26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77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间募集金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19,607,592.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相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2010年5月28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0年7月9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社会责任指数收盘值为836.25点,基金资产净值为418,612,978.89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419,607,592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98元。
根据《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19298016(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500,581,114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836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2010年7月13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0] 14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0年8月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责任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9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责任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09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00,581,114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77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2,60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20,252,72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3.98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0,328,38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6.02 %。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0年8月2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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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3、总经理:孙志晨
4、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5、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7、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8、股权结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持有股份2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股份10%。
9、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10、人员情况:
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正式(合同制)员工137人,其中73%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1、信息披露负责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12、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0年6月30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共管理10只开放式基金和1只创新封闭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323.72亿元。旗下管理的创新封闭式基金为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0003”),开放式基金有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30001”)、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530002”)、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30003”)、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30005”)、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30008”)、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30006”)、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代码“530009”,C类份额代码“531009”)、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5309”)、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交易代码“510090”)和建信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530010”)。
13、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洪昀先生,注册金融分析师(CFA),证券从业经历7年,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2003年1月获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规划发展部产品设计师、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2009年11月5日起任建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0年5月28日起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4、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5、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6、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7、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联系人:蒋松云
10、联系电话:021-66105799
11、基金托管部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0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5只,其中封闭式9只,开放式156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三)上市推荐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四)一级交易商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0年8月2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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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2010年8月2日,基金份额净值0.914元,基金份额总额500,581,114份。
2、本报告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0年5月28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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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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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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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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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2010年8月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以2010年7月9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0年8月9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可操作的前提下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消。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交易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交易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a.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b.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c.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d.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日而该部分证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0个正常交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第1个市场交易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估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T日预估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T日预估开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预估开盘价是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业务,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他人参会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
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经折算后可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每一参会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数折算为参会份额数的方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资产的比例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数(计算结果按照四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份) | 占总份额比例(%) |
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5,789,404.00 | 7.15% |
2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789,404.00 | 7.15% |
3 | 东海证券-交行-东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8,631,523.00 | 5.72% |
4 | 兴业证券-兴业-兴业卓越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3,861,034.00 | 4.77% |
5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23,859,603.00 | 4.77% |
6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859,603.00 | 4.77% |
7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894,702.00 | 3.57% |
8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6,719,043.00 | 3.34% |
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702,724.00 | 3.34% |
10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6,702,724.00 | 3.34% |
资 产 | 本报告期末 |
2010年8月2日 | |
资 产: | |
银行存款 | 22,413,339.71 |
结算备付金 | 2,705,829.23 |
存出保证金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37,251,743.08 |
其中:股票投资 | 437,251,743.08 |
债券投资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应收利息 | 89,904.28 |
应收股利 | 81,156.60 |
应收申购款 | - |
其他资产 | - |
资产总计 | 462,541,972.9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本报告期末 |
2010年8月2日 | |
负 债: | |
短期借款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4,448,942.57 |
应付赎回款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12,333.50 |
应付托管费 | 2,466.70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
应付交易费用 | 367,001.70 |
应交税费 | - |
应付利息 | - |
应付利润 | - |
其他负债 | 97,301.20 |
负债合计 | 4,928,045.67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419,607,592.00 |
未分配利润 | 38,006,335.2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57,613,927.23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462,541,972.90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37,251,743.08 | 94.53 |
其中:股票 | 437,251,743.08 | 94.53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5,119,168.94 | 5.43 |
6 | 其他资产 | 171,060.88 | 0.04 |
7 | 合计 | 462,541,972.90 | 100.00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掘业 | 42,215,814.32 | 9.23 |
C | 制造业 | 101,701,477.17 | 22.22 |
C0 | 食品、饮料 | 5,335,703.96 | 1.17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4,326,806.87 | 0.95 |
C2 | 木材、家具 | 760,505.76 | 0.17 |
C3 | 造纸、印刷 | 1,010,401.18 | 0.22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7,259,540.82 | 1.59 |
C5 | 电子 | 5,566,040.76 | 1.22 |
C6 | 金属、非金属 | 15,257,616.90 | 3.33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39,980,216.11 | 8.74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20,680,488.81 | 4.52 |
C99 | 其他制造业 | 1,524,156.00 | 0.33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829,902.00 | 0.18 |
E | 建筑业 | 24,345,789.53 | 5.32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9,051,412.18 | 1.98 |
G | 信息技术业 | 26,554,311.43 | 5.80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14,591,129.39 | 3.19 |
I | 金融、保险业 | 197,290,928.86 | 43.11 |
J | 房地产业 | 17,490,469.18 | 3.82 |
K | 社会服务业 | 3,180,509.02 | 0.70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 综合类 | - | - |
合计 | 437,251,743.08 | 95.55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036 | 招商银行 | 2,919,141 | 43,174,095.39 | 9.43 |
2 | 601328 | 交通银行 | 4,802,458 | 32,128,444.02 | 7.02 |
3 | 600016 | 民生银行 | 5,273,287 | 29,899,537.29 | 6.53 |
4 | 601166 | 兴业银行 | 941,658 | 26,140,426.08 | 5.71 |
5 | 600000 | 浦发银行 | 1,600,819 | 24,492,530.70 | 5.35 |
6 | 600030 | 中信证券 | 1,600,819 | 20,842,663.38 | 4.55 |
7 | 601318 | 中国平安 | 443,200 | 20,613,232.00 | 4.50 |
8 | 601088 | 中国神华 | 753,327 | 18,132,580.89 | 3.96 |
9 | 600050 | 中国联通 | 1,977,483 | 11,014,580.31 | 2.41 |
10 | 601857 | 中国石油 | 847,493 | 9,119,024.68 | 1.99 |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89,904.28 |
4 | 应收股利 | 81,156.60 |
5 | 合计 | 171,060.88 |
基本信息 |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0年8月3日 | ||||||||
基金名称 | 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091 | ||||||||
2010年8月2日信息内容 | |||||||||
现金差额(单位:元) | 0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457082.69 |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0.914 | ||||||||
2010年8月3日信息内容 |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25762.31 | ||||||||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20% |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是 |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500,000份 |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 | ||||||||
2010年8月3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票数量 | 现金替代 标志 | 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 | 固定替代 金额 | ||||
600000 | 浦发银行 | 1700 | 允许 | 10% | |||||
600004 | 白云机场 | 100 | 允许 | 10% | |||||
600016 | 民生银行 | 5600 | 允许 | 10% | |||||
600026 | 中海发展 | 200 | 允许 | 10% | |||||
600030 | 中信证券 | 1700 | 允许 | 10% | |||||
600031 | 三一重工 | 200 | 允许 | 10% | |||||
600033 | 福建高速 | 300 | 允许 | 10% | |||||
600036 | 招商银行 | 3100 | 允许 | 10% | |||||
600048 | 保利地产 | 600 | 允许 | 10% | |||||
600050 | 中国联通 | 2100 | 允许 | 10% | |||||
600056 | 中国医药 | 100 | 允许 | 10% | |||||
600058 | 五矿发展 | 100 | 允许 | 10% |
600060 | 海信电器 | 100 | 允许 | 10% | |
600062 | 双鹤药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066 | 宇通客车 | 100 | 允许 | 10% | |
600068 | 葛洲坝 | 500 | 允许 | 10% | |
600085 | 同仁堂 | 100 | 允许 | 10% | |
600100 | 同方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0102 | 莱钢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104 | 上海汽车 | 600 | 允许 | 10% | |
600111 | 包钢稀土 | 100 | 允许 | 10% | |
600118 | 中国卫星 | 100 | 允许 | 10% | |
600123 | 兰花科创 | 100 | 允许 | 10% | |
600138 | 中青旅 | 100 | 允许 | 10% | |
600153 | 建发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166 | 福田汽车 | 200 | 允许 | 10% | |
600170 | 上海建工 | 100 | 允许 | 10% | |
600177 | 雅戈尔 | 300 | 允许 | 10% | |
600188 | 兖州煤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195 | 中牧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196 | 复星医药 | 200 | 允许 | 10% | |
600219 | 南山铝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246 | 万通地产 | 200 | 允许 | 10% | |
600261 | 浙江阳光 | 100 | 允许 | 10% | |
600263 | 路桥建设 | 100 | 允许 | 10% | |
600266 | 北京城建 | 100 | 允许 | 10% | |
600267 | 海正药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269 | 赣粤高速 | 300 | 允许 | 10% | |
600271 | 航天信息 | 100 | 允许 | 10% | |
600303 | 曙光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308 | 华泰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309 | 烟台万华 | 200 | 允许 | 10% | |
600317 | 营口港 | 100 | 允许 | 10% | |
600325 | 华发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0332 | 广州药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337 | 美克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351 | 亚宝药业 | 200 | 允许 | 10% | |
600352 | 浙江龙盛 | 300 | 允许 | 10% | |
600362 | 江西铜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383 | 金地集团 | 900 | 允许 | 10% | |
600396 | 金山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439 | 瑞贝卡 | 100 | 允许 | 10% | |
600469 | 风神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495 | 晋西车轴 | 100 | 允许 | 10% | |
600496 | 精工钢构 | 100 | 允许 | 10% | |
600497 | 驰宏锌锗 | 100 | 允许 | 10% | |
600498 | 烽火通信 | 100 | 允许 | 10% | |
600499 | 科达机电 | 100 | 允许 | 10% | |
600500 | 中化国际 | 200 | 允许 | 10% | |
600508 | 上海能源 | 100 | 允许 | 10% | |
600511 | 国药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525 | 长园集团 | 100 | 允许 | 10% | |
600528 | 中铁二局 | 200 | 允许 | 10% | |
600531 | 豫光金铅 | 100 | 允许 | 10% | |
600535 | 天士力 | 100 | 允许 | 10% | |
600549 | 厦门钨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550 | 天威保变 | 100 | 允许 | 10% | |
600557 | 康缘药业 | 100 | 允许 | 10% |
600561 | 江西长运 | 100 | 允许 | 10% | |
600580 | 卧龙电气 | 100 | 允许 | 10% | |
600582 | 天地科技 | 100 | 允许 | 10% | |
600588 | 用友软件 | 100 | 允许 | 10% | |
600595 | 中孚实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596 | 新安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600 | 青岛啤酒 | 100 | 允许 | 10% | |
600611 | 大众交通 | 200 | 允许 | 10% | |
600616 | 金枫酒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685 | 广船国际 | 100 | 允许 | 10% | |
600690 | 青岛海尔 | 200 | 允许 | 10% | |
600717 | 天津港 | 200 | 允许 | 10% | |
600718 | 东软集团 | 100 | 允许 | 10% | |
600750 | 江中药业 | 100 | 允许 | 10% | |
600755 | 厦门国贸 | 200 | 允许 | 10% | |
600761 | 安徽合力 | 100 | 允许 | 10% | |
600835 | 上海机电 | 100 | 允许 | 10% | |
600839 | 四川长虹 | 500 | 允许 | 10% | |
600858 | 银座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879 | 航天电子 | 200 | 允许 | 10% | |
600970 | 中材国际 | 100 | 允许 | 10% | |
600973 | 宝胜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
600993 | 马应龙 | 100 | 允许 | 10% | |
600997 | 开滦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1088 | 中国神华 | 800 | 允许 | 10%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