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0-04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5月26日以证监许可[2010]719号文核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采取向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01,178,27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02,076,824.5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8,407,060.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03,669,764.08元,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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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业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84号《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和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以下统称“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分别与作为乙方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丙方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01560040681640000,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懿、郭永青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国信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信证券义务至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