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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0-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0-02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发生借贷纠纷,2010年7月22日,深圳市中创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中通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投资”)将本公司起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创金牛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中创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1021

      法定代表人:段奕喜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2002年9月24日,本公司向原告金牛投资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但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本息。故此,原告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支付金牛投资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607,640.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607,640.55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不适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

      1、锦州南山镀锌管厂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

      原告:锦州南山镀锌管厂,负责人:刘德山,住址:锦州市太和区大碑屯77号

      案由:锦州华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近18万元,本公司欠锦州华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80,378.96元。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将锦州华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享有的近18万元的债权转给原告抵货款,2004年3月三方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书。2008年9月本公司给付原告59,598.95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2010年6月11日,原告起诉至凌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给付原告120,780.01元欠款。

      2、地方国营熊岳耐腐蚀泵厂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

      原告:地方国营熊岳耐腐蚀泵厂,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熊岳镇幸福村,法定代表人:王心宽

      案由:本公司自2000年8月起从原告处购进设备约计30余万元,先后偿还20余万元,至2010年6月尚欠原告货款56,333.20元。原告于2010年7月5日诉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偿还欠款56,333.20元,承担诉讼费用。

      3、锦州渤海特种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设备检修款一案

      原告:锦州渤海特种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迎峰

      案由:2007年7月25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吊车检修合同,约定检修费用27万元。原告依合同履行了检修义务,但本公司没有完全给付原告吊车检修款,尚欠人民币94,500元。为此,2010年7月12日,原告诉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给付工程款94,500元及其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二)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尚在起诉阶段,无法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创金牛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锦州南山镀锌管厂民事起诉状

      3、地方国营熊岳耐腐蚀泵厂起诉状

      4、锦州渤海特种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