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0年5月14日《关于核准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46号)及2010年6月20日《关于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372号)的核准,自2010年6月2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7月28日募集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898,648,405.8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898,648,405.80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67,463.5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67,463.53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0年8月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2,97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898,915,869.33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66,260.91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3%。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8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csfund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