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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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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3 证券简称:皮宝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0-011

      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0年8月5日上午10:30;

      (二)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公司六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7500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006%。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三)审议关于制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四)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五)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六)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七)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八)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九)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十)审议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十一)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十四)审议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750006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到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贞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皮宝制药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皮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