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3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7月2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8月5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第二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的议案》。
为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4800 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新材料”),用于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2.54亿元,最终形成年产1.3万吨液晶高分子材料(纯)的生产能力。
同时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超募资金4800万将分两次增资普利特新材料,第一次3800万计划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第二次1000万计划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核查,对该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增资全资子公司事宜已出具专项意见表示无异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普利特新材料增资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依据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中的4800 万元增资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用于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提高对募集资金的监管效率,公司授权普利特新材料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8月23日上午9点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32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
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55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2.5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8,7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466.00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284.00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需求27,396.82 万元后,超额募集资金45,887.18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2009)验字第60623545_B01】号《验资报告》。
一、 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 年2月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2010年8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利特新材料”)具体实施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下文简称“液晶高分子项目”)。该项目总体投资规模25384万元,最终形成年产1.3万吨液晶高分子材料(纯)的生产能力。同时决定用超额募集资金向普利特新材料增资4800万元,第一次3800万元增资计划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第二次1000万元增资计划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2、项目立项情况
“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已向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委员会报告。
3、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0年8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项投资议案,同意使用本次超募资金中的4800万元增资普利特新材料用于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
4、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普利特新材料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液晶高分子项目”项目投资也不涉及关联交易。
5、公司此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二、 新建项目和增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新建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
(2)建设单位: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3)项目总体投资规模:25384万元,其中第一期投资为9100万元。
(4)建设地点:上海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内,位于金山大道以南,夏盛路以东,益威实业以西,华创路高压线防护带以北。
(5)达产计划:本项目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实施进行建设,计划建立下列三套热致性液晶高分子材料(下文简称“TLCP”)聚合生产线:
第一期:2000吨/年熔融缩聚生产线,拟在2011年6月投入使用。
第二期:10000吨/年熔融缩聚生产线,拟在2015年6月投入使用。
第三期:1000吨/年固态聚合生产线,拟在2016年6月投入使用。
2、 出资方式
项目总体投资规模25384万元,其中第一期投资为9100万元。其中4800万元来源于超募资金,项目剩余不足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3、 子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2) 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1089号1幢1110室。
(3)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本次增资前)。
(4) 法定代表人:周文。
(5) 经营范围:高分子材料、电子材料、橡塑材料及制品生产,汽车配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机电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从事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6)与本公司关系: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7)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普利特新材料增资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本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公司将分两次增资4800万元。第一次增资3800万元计划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普利特新材料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4000万元,本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公司第二次增资1000万元计划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普利特新材料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三、 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应对政策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对普利特新材料增资4800万元,主要用于热致性液晶高分子材料项目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参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有助于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
(1)TLCP的特点和应用
TLCP具有刚性的全芳族链结构和特殊的凝聚态结构,因而成为高性能材料。该材料的特点在于:“液态时呈有序排列,应力下易流动、易取向”,主要应用于通讯电子、汽车、机械、化工、医疗等领域,市场需求增长迅速。
(2)TLCP的生产制造
目前只有少数几家外国公司能够生产TLCP,本公司拥有TLCP的自主知识产权,已初步形成小规模生产能力。此次投资将推进公司TLCP项目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
2、存在的风险
(1) 产业化风险
公司目前已形成TLCP小规模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稳定。产品产业化要解决大规模、连续生产,公司尚无大规模生产的管理和生产经验,存在着一定的产业化风险。
(2) 市场风险
本项目产品主要应用于通讯电子、汽车、机械、化工、医疗等领域,市场前景可观。但相对国外竞争对手,尚未完全形成自己的优势品牌和忠诚客户,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开拓风险。
3、应对政策
针对产业化风险,普利特新材料TLCP生产将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标准,加强产品品质控制力度,制定全方位预案;针对市场风险,普利特新材料在现有的经营团队基础上,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引进目标市场营销人员,针对重点客户加强市场营销,不断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立足于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增资有助于形成并增强普利特新材料的经营能力,进一步开拓TLCP市场,提升TLCP品牌及市场竞争力。普利特新材料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
四、公司承诺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在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中的4800万元在上海市金山区增资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以普利特新材料为项目实施主体来实施“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该项目与公司主业相关,项目建成后将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并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普利特新材料,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4800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普利特新材料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4800万元,用于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
七、 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增资拟投的“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系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计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规定。
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拟建“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符合公司拓展市场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抓住市场机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超募资金的使用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普利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对超募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另外,该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尚须得到普利特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承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郑重承诺本次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增资普利特新材料公司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普利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普利特新材料公司实施“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表示无异议。
八、增资用募集资金的监管
根据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要求,对4800万元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将组织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公告。
九、备查文件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超募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Ο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33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7月2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8月5日在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
司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的议案》
公司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普利特新材料”),用于实施“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该项目建设与公司经营主业相关,项目建成后将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并实现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形成公司新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盈利能力。
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普利特新材料,内容及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4800万元,
用于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Ο一Ο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0-03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第一届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时间:2010年8月23日(星期一)上午九点;
3、会议地点:上海 青浦宾馆 综合楼会议室 (城中北路79号,021-59850688);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8日(星期三);
6、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0年8月18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股东大会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的议案》;
(2)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持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QFII 凭QFII 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参加会议时提供原件(信函及传真到达日不晚于2010年8月20日);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方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
登记时间:2010年8月20日上午9:00 至11:30,下午13:30 至15:30。
登记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9210665 联系传真:021-51685255
联 系 人:林义擎 陆董英 邮 编:201707
四、注意事项:参加会议股东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会议不发放任何礼品。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Ο年八月五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序号 |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表决意见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一 |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建设“液晶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新建项目”的议案》 | |||
| 二 | 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