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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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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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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天一 公告编号:2010-024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等方式通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于2010年8月5日在长沙市韶山北路338号华盛花园3栋7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周益群因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蒋民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及公司相关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荣十庆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内容:

      1、《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申请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360万元的议案》;

      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贷款3360万元,将于2010年8月18日到期,由于资金紧张,经公司经理层研究,决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申请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36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还旧借新。

      3、《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不超过3000万元的议案》;

      公司所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贷款5000万元,将于2010年12月到期,由于资金紧张,经公司经理层研究,决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申请2010年人民币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授信品种为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深圳长城国盛投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荣十庆、邢珉、李鹏、滕小青回避表决,荣十庆、邢珉、李鹏、滕小青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先后被委派至本公司,而深圳长城国盛投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独资子公司),详见公告2010-026。

      特此公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天一 公告编号:2010-026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反担保抵押情况概述

      我公司与中国银行平江县支行已于2009年12月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四千三百万元整,深圳长城国盛投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盛”)同意为我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现因泰和商城已对外拍卖,需解除对深圳国盛提供的反担保,我公司同意将自有财产(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98号2、3栋709号办公楼)以其价值全额抵押给深圳国盛,为其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

      深圳国盛系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我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等方式通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于2010年8月5日在长沙市韶山北路338号华盛花园3栋7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周益群因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蒋民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及公司相关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荣十庆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深圳长城国盛投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荣十庆、邢珉、李鹏、滕小青回避表决,荣十庆、邢珉、李鹏、滕小青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先后被委派至本公司)。此项交易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长城国盛投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6层

      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与我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主营业务: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担保业务;投资与投资管理、咨询、策划(不含限制项目);资产管理与经营、租赁;物业开发与经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及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三、抵押物基本情况

      1. 抵押物名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98号2、3栋709号办公楼

      2. 抵押物房产证号:厂房权证雨花字第00163096号

      3. 抵押物建筑面积:758.96平方米

      4. 市场价值评估为:经湖南公信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湘公信长房评字(2010)第109号评估报告,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582,000.00元。

      5. 抵押物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四、反担保抵押协议主要内容

      深圳国盛同意为我公司向中国银行平江县支行的四千三百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同意接受我公司以上述财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物而提供的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 深圳国盛因保证合同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等,承担的对中国银行平江县支行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而实际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偿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2. 上述经济损失自代偿之日起的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3. 深圳国盛参与上述法律程序和为实现抵押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当深圳国盛履行了保证责任或因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公司未履行对其的清偿义务时,深圳国盛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深圳国盛是否首先或同时行使对我公司的追偿权,无论我公司或第三方是否向深圳国盛提供其他反担保,深圳国盛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公司在其反担保范围内无条件承担反担保责任,我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我公司的反担保责任是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在深圳国盛债权未受清偿前,我公司的反担保责任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我公司和我公司任何变更经营和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我公司在反担保协议订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与深圳国盛或其代理人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今日,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0。

      六、本次反担保抵押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股权转让或高层人事变动计划。

      七、本次反担保抵押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明显影响。

      八、年初至披露日与深圳国盛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77.6万。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本公司为深圳长城国盛投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 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 反担保协议;

      4、湘公信长房评字(2010)第109号评估报告。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