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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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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版)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十九、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Susan C. Livingston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BBH共有3500多名员工,在全球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作为合伙制银行,BBH并不编制标准形式的季报和年报。但是,为了方便重要客户评估BBH, BHH可以在保密的基础上提供相应信息。

      截至2009年12月31日,BBH拥有5.5亿美元的资本金,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3.83%,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远高于监管要求。

      同时,尽管BBH不计算普通股权益比率(TCE)。与之相应,BHH的“有形权益资本比率”("tangible equity capital")达到8.5%。在BBH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流动性强,总资产的54.7%为现金等价物。BBH的投资组合由美国政府发行或担保的债券、市政债券组成,并未涉及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高风险资产。

      BBH投资组合处于赢利状态。秉承BBH资产配置理念,BBH认为保持高水平的流动性比单纯地追逐利润更重要,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支持BBH相关业务线的发展。

      在过去5年中,BBH净资产收益率(ROE)超过35%,收益足以补充资本、支付员工报酬、对公司业务进行再投资以及向合伙人分红。这部分得益于持续的全公司范围内的效率提升和对非核心成本的控制。

      在当前市场条件下,BBH在证券服务时,进行严格的业务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管理使得BBH财务十分稳健。

      BBH资产负债表具有低风险、资本金和流动性充足的特点。同时,惠誉的评级表示,BBH在全球托管行业拥有强大的专业团队和长期稳定的业绩表现。尽管并未发行任何债券,但BBH的惠誉长期债务评级达到A+,短期评级为F1,自主评级为A/B。在主权风险方面,BBH的国外及本地长期货币评级为,AAA级。2009年12月,惠誉再次确认该评级。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该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该行合伙人Douglas Donahue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该行合伙人Susan C. Livingston女士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全球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09年12 月31日,托管的资产达到2.3万亿美元,其中70%是跨国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0年,服务资产超过2,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BBH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超过800名员工,坚持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为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在2004年被《全球投资者》(Global Investor)杂志评为国际托管30年中的“最佳全球托管银行”。在《全球投资者》杂志(Global Investor)2005年首次对亚洲客户的调查中,BBH名列榜首。2006年,BBH再次被亚洲客户评为最好的全球托管行。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12层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王利民

      电话:021-66555050-1025

      传真:010-66555060

      经办律师:秦悦民 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许康玮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监管部门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720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券、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中长期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海外中国组合”,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其中,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70%(比例范围40%-10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为监督核查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4)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应在3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采取商业上的一切合理行动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不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资产定价

      基金管理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托管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基金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造成差错的责任人(以下简称“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商/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邮寄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我公司将提供以下邮寄服务:

      1、账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开户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

      3、对账单补寄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4、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动态及产品信息,客户服务中心将不定期为客户寄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1、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自动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基金净值发送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

      2、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五)电子对帐单服务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