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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717 股票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2010-001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郑煤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润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郑煤机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郑煤机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郑煤机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郑煤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郑煤机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浩、邱小兵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复印郑煤机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郑煤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郑煤机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郑煤机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郑煤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郑煤机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郑煤机、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郑煤机、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