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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亮相 拟禁止11类收费
    2010-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记者 苗燕

      

      消息人士证实,由国家发改委、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已下发至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办法》明令禁止对涉及广大公众切身利益的7项项目进行收费,并要求对4项业务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一位银行业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办法》主要对银行收费进行了规范,令收费程序更透明。同时,强调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充分考虑老百姓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使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更具合理性。

      《办法》规定,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办法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通过POS、ATM、转账电话等电子终端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等业务,均不得单独收费。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涵盖的区域范围,并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和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此外,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对以下四项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按照《办法》,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银行服务收费事宜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影响广泛,《办法》将在征求各方意见并修改后尽快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