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系列之十三
刘春泉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8月7日发布重大诉讼判决公告称,由于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打赢了与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的二审案,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赔偿共计5000多万元。这个数字,比科力远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都高!
事实上,这个判决的关键,也许还未必在这5000多万的赔偿金上。中国的知识产权的诉讼,在赔偿金额上一直比较保守,5000多万元这个数字固然很吸引眼球,但对卷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企业而言,更有杀伤力的,却是另外一个判决“停止侵权”。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停止侵权的,被告实施专利的行为必须停止。笔者不了解这个案件和相关行业的具体情况,尚不清楚涉案的这个专利是不是被告方根本绕不开的核心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如果真是被告生产经营所必需又绕不开的技术,那从法律上来说,除非获得原告方的专利许可,那么其生产就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停止生产。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治相对较为健全的国家,侵权人因为输掉专利官司而被迫关掉工厂的事例,俯拾皆是,不足为奇。这也是今天为什么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根本原因。在法律的可预见性明确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冒险侵权,是不会有好果子吃的。
长期以来,对于知识产权的审判,中国法院一直重视侵权是否成立这样的定性问题,而对于赔偿金额多寡这样的定量问题,则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反映在司法实践上,中国的知识产权判决赔偿金额总是很难让权利人满意,甚至赢了官司输了钱也是常有的事。当然,这种尴尬局面在近年来逐渐开始有了一些转机。比如,中国民营企业正泰集团与世界低压电气巨头施耐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温州中院判决施耐德赔偿正泰3亿多赔偿之后,浙江省高院二审调解成功,去年春天达成庭内和解,施耐德向正泰赔偿1.5750亿元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中国知识产权审判赔偿最多的判例。
再如,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法院判赔1000多万。原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引发的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西安中院判了1700多万元的赔偿。美国教育服务中心诉新东方著作权纠纷,一审判决赔偿1000多万,二审改为600多万。G2000商标案,杭州中院判赔2000万。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去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5000多万并要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等等。综合来看,在知识产权各领域,各地都出现了赔偿数以千万计的判决,至于索赔上亿甚至几个亿的,已经是“屡创新高”了。
据报道,这次科力远公司知识产权诉讼,被告是矿业巨头淡水河谷旗下的企业,英可是世界第二大泡沫镍供应商,两被告大连英可与沈阳英可合计泡沫镍年产量超过300万平方米,假设被告停止侵权真会导致绕不开本案涉及的专利而必须停产,则这些产能和供应量的消失,对泡沫镍的价格乃至产业格局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相信读者自有分析判断。也有人猜测,科力远公司打这个专利官司,未必没有通过诉讼手段撬动行业竞争格局的战略考虑。若果真如此的话,笔者的看法是,说明中国企业也在这些年的知识产权败诉中学乖了。我们在国内外诉讼中付出了那么多的学费,到底没有白交。
科力远公司在其公告中说,“本案的胜诉对于公司维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提升公司泡沫镍产品的盈利能力,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市场竞争力,并为公司生产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提供了有力的原料保障”。这些都没有错,但是,笔者查阅其公开资料,却没有发现多少关于其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投入的信息。目前中国企业的竞争对手,都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科力远对英可的胜诉以及之前正泰对施耐德的胜诉,当然值得高兴,但无论如何这还都只是个案,这些胜负也不过是一城一池的得失,还远不能代表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翅膀已能硬起来了。如果像华为那样一以贯之持续研发投入(小步慢跑,持之以恒,假以时日,终有大成)的公司依然形单影只,则中国眼下这样的知识产权诉讼成功个案可否能持续,笔者也仍不免担心。
(作者系律师,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