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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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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0版)

    结合资产配置预案和组合优化修正的结果,确定资产配置的最终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策略:首先,采用“投资时钟”模型判断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利用本基金管理人自行开发的“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拟投资行业及其配置权重;其次,采用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金元比联股票投资价值评估体系”对拟投资行业内上市公司从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精选出具有稳健增长且价值被低估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分类标准。在此基础上,采用“投资时钟”模型分析不同经济环境下各行业的趋势,在明确各行业发展趋势之后,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自行开发的“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通过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取排名靠前的行业作为拟投资行业,并按照各行业的分值调整拟投资行业的配置比例。

    (1)投资时钟

    投资时钟主要表明了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各个行业的表现如何。比如,在经济发展停滞时,防御型的行业表现较为出色;在经济快速发展时,周期性的行业表现较为出色。另一方面,通常价值型的行业在通货膨胀严重时表现较佳,而成长型的行业在通货膨胀下降时,相对表现较好。参见图表4。

    图表4 投资时钟

    资料来源:美林投资管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照这一理论基础,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分析,确定其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进而定性的预测在此阶段各行业的未来趋势。

    (2)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在对行业趋势研判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来确定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该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图表5和图表6分别展示了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实现方法。

    图表5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的基本框架

    图表6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的具体实现方法

    本基金根据“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采用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对各行业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取排名在前75%的行业作为拟投资行业。

    (3)行业配置比例及调整

    本基金确定拟投资行业的配置比例方法如下: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行业,给予“增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定期的调整各个行业的投资权重。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1)初级股票池

    本基金首先从全部A股中进行初步筛选,剔除明显不具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初级股票池,剔除股票的特征如下:暂停上市股票;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其他经本基金管理人投研人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等。

    (2)核心股票池

    在初级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本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流动性筛选

    本基金以日均成交额和流通市值作为上市公司流动性筛选的指标。根据目前的市场条件,本基金管理人确定流动性筛选标准如下:

    ● 90个交易日内日平均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

    ● 流通市值不低于3亿元。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上市公司日均成交额和流通市值的变化情况,以及本基金资金规模,相应调整上述流动性筛选标准。

    盈利质量分析

    图表7列明了本基金盈利质量分析的相关指标框架,该分析框架从盈利表现、盈利速度、盈利稳健度三个方面对通过流动性筛选的上市公司进行盈利质量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得到相关股票的综合评分,选取排名处于前1/2的股票进行盈利增长潜力的深入分析。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考察的未来1-2年各相关指标的发展变化。

    图表7 盈利质量分析的相关指标框架

    盈利增长潜力分析

    图表8展示了本基金股票组合进行盈利增长潜力分析的指标框架。该框架主要从盈利增长率和盈利利润率变化2个方面对通过盈利质量筛选的股票进行盈利增长潜力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得到相关股票的综合评分,选取排名处于前1/2的股票进行公司治理分析。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考察的未来1-2年各相关指标的发展变化。

    图表8 股票组合增长精选指标框架

    公司治理

    图表9是本基金进行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分析的指标框架,各指标均以五分制为基础,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种指标的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出评判,得出综合评分,选取排名处于前1/2的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图表9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治理分析指标框架

    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估值水平会很大程度影响其投资回报率,故本基金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股票进行估值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最终的核心股票池。

    本基金主要采用相对估值法进行估值分析,同时以绝对估值法作为参考。

    ● 相对估值法

    本基金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销率法和PEG法。对市销率,在通常情况下,该估值倍数若跌倒1倍以下,就可视为低估,3倍以上则是高估。对PEG,在通常情况下,该估值倍数若跌倒1倍以下,就可视为低估,1.5倍以上则算高估,2倍以上则是严重高估。本基金将针对不同企业的有关特性,通过历史比较和同业比较,灵活应用上述2个估值倍数。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比如金融行业等),本基金将采用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判断。

    ● 绝对估值法

    本基金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法及股息折现法等方法。

    (3)优化股票池

    依据本基金股票筛选体系,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人员将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和监测,以保证进入最终优化股票池的质量。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三个方面。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组合的具体投资实现方法如图表10:

    图表10 债券组合投资实现方法

    (1)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1)组合构建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2)组合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四)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2、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50%+中信国债指数×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二)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部、研究部、数量分析室及集中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集中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七、投资限制

    (一)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一)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二)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四)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五)应收申购款;

    (六)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七)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八)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九)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十)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六)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八)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该年度可分配净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一只稳健增长型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中等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力争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间的适度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和投资多样化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六)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七)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八)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九)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日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会面临来自于国际市场具有同类技术、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强有力竞争,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因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健增长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人对宏观经济情景、各类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的优先排序有误导致行业投资比重不适应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精选优选行业内的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在该体系中使用了预测性指标,包括盈利增长潜力、估值水平等,如果研究不深入、业绩预测不准会增加投资风险。

    五、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一)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二)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三)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六)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法定代表人:冯辞

    设立日期: 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下转B12版)

    主因素子因素评分方法
    产业结构 垄断5分
      寡占4分
      垄断竞争3分
      一般性竞争2分
      强烈竞争1分
    国家政策 强烈支持5分
      很支持4分
      支持3分
      放任2分
      限制1分
    景气度 上升5分
      复苏4分
      平稳3分
      见底2分
      下滑1分
    盈利状况销售增长率比各行业平均值:
      大于1.5为5分
      大于1.2为4分
      介于1.2至-1.2为3分
      小于-1.2为2分
      小于-1.5为1分
     净利润增长率比各行业平均值:
      大于1.5为5分
      大于1.2为4分
      介于1.2至-1.2为3分
      小于-1.2为2分
      小于-1.5为1分
    市场表现相对大盘涨幅过去三个月:
      大于1.3为0分
      小于1.3大于1.2为1分
      小于1.2大于1.1为2分
      小于1.1大于0.95为3分
      小于0.95大于0.75为4分
      小于0.75为5分
     相对大盘换手率过去三个月:
      大于1.3为0分
      小于1.3大于1.2为1分
      小于1.2大于1.05为2分
      小于1.05大于0.95为3分
      小于0.95大于0.8为4分
      小于0.8为5分
    相对价值预测当年市销率比市场平均值:
      大于1.3为0分
      大于1.2小于1.3为1分
      大于1.1小于1.2为2分
      大于0.9小于1.1为3分
      大于0.8小于0.9为4分
      小于0.8为5分
     预测当年市盈率比市场平均值:
      大于1.3为0分
      大于1.2小于1.3为1分
      大于1.1小于1.2为2分
      大于0.9小于1.1为3分
      大于0.8小于0.9为4分
      小于0.8为5分

    指标类别基本指标
    盈利表现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盈利速度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盈利稳健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净负债率

    指标类别基本指标
    盈利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盈利利润率净利润率的变化
     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化

    评估模块评估指标
    企业的纪律性约束财务的纪律性
    企业战略与行为的纪律性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对股东利益的关注与股东沟通渠道的建立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管理层在企业中的利益
    企业策略执行评估是否合理地执行既定的策略
    对既往策略执行成败的合理解释
    处理危机的能力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对社会、客户、员工及环境问题的态度
    执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可得性
    社会责任的执行历史
    持续创新能力最近三年的新产品和服务
    科研人员质素
    研发费用所占收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