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1)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于2007年7月1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13号),募集期为2007年8月6日至2007年8月10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989,265,191.9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38584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8月15日正式生效。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8月16日保本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保本到期后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仍为6200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不涉及该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修订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主动配置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力争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有效合理配置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但同时也可能存在因本基金如下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对宏观经济情景、各类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的优先排序有误导致行业投资比重不适应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精选优选行业内的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在该体系中使用了预测性指标,包括盈利增长潜力、估值水平等,如果研究不深入、业绩预测不准会增加投资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修订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合同、《基金合同》 | 指《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 招募说明书 | 指《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 发售公告 | 指《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业务规则》 | 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银行监管机构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
| 基金管理人 | 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 基金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 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 保本到期选择期 | 指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到期选择的时间,为保本到期日的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起讫日期详见相关公告。 |
| 投资转型期 | 指若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的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在投资转型期结束后的次日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日/天 | 指公历日 |
| 月 | 指公历月 |
| 营业日 | 指中国大陆商业银行的营业日 |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 T日 |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 认购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 发售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
| 申购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
| 赎回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
| 巨额赎回 |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
| 交易账户 |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 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 基金转换 |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
| 货币市场工具 |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200120
设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冯辞
联系人:李晓琳
电话:(021)688818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 |
|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9%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员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管理部、运营保障部、财务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以及人事行政部六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审核委员会、新产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薪酬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拟任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和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2005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Karel Heyndrickx先生,出生于1955年,1977年毕业于比利时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大学。历任比利时Boerenbond集团的人力资源和组织政策顾问,ABB 保险人力资源指导和训练总监和KBC集团组织部门总经理。现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雷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就职于华宝信托、宝钢集团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至今,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Johan Dewolfs先生,出生于1954年,1977年毕业于比利时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大学并取得应用经济学学位。历任KBC银行债券市场首席交易员和私人银行部门总经理。现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和执委会成员。
彭张兴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香港政府证监处高级主任,香港证监会高级总监,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委员,2003年至今,任彭张兴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谢德荪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1975年至今,任美国斯坦福大学金融风控教授。
范剑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经济预测部主任。
(二)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翔女士(Ms. Angie Chan),监事。学士学位。曾任瑞士信贷银行香港分行市场推广部主任,比利时联合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比利时联合银行台湾区总经理,现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总监。
王健先生,员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智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助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
(三)公司高管人员
任开宇先生,拟任董事长,简历同上。
易强先生,总经理,公共事务管理硕士。曾任荷兰保险北京代表处副代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5年至今,任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和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符刃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香港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元证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2006年11月至今,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凡乐德先生(Dr. ir. Lode Vermeersch),拟任运营总监。博士学位。曾任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数量分析部主管和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陈凯先生,市场总监。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期货苏州营业部交易员、交易主管、研究员、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邝晓星先生,财务总监。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原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部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投资总监的职能由总经理易强先生暂时行使,直至董事会任命新的投资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旻先生:本基金基金经理。CFA、FRM。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1998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开发部行业研究员、综合研究小组(包括债券研究)负责人、基金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曾任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国泰金象保本基金和国泰金鹿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8月加入金元比联,现任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基金基金和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12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易强先生,总经理、暂时行使投资总监职能直至董事会任命新的投资总监,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徐冬先生:研究总监。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历任天同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国联安基金产品经理、中银国际基金研究员。2006年5月加入金元比联,历任产品开发部副总监、总监,现任研究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何旻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吴广利先生: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票分析师、长江巴黎百富勤研究经理。2006年7月加入金元比联,曾任研究员、首席研究员、金元比联成长动力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金元比联成长动力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和金元比联核心动力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7年行业分析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飞先生:基金经理,CFA,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盛证券债券分析员,2006年6月加入金元比联,历任宏观经济及债券研究员、高级宏观经济及债券研究员,2009年4月任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同年6月任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7年研究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黄奕女士:基金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5年基金、证券等金融领域从业经验。历任苏物贸证券(现东吴证券)证券分析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行业务经理;2008年2月加入我司,历任高级研究员、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现任金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5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37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全球托管人》、《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金元比联保本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下转B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