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 被委托人姓名 |
| 王志国 | 董事 | 公务出差 | 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1.5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1.6 公司负责人李同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佩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清泉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 股票简称 | *ST筑信 | |
| 股票代码 | 600515 | |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
| 姓名 | 周志远 | 许勇 |
| 联系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四路9号海南迎宾馆三楼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四路9号海南迎宾馆三楼 |
| 电话 | 0898-65206213 | 0898-65206215 |
| 传真 | 0898-65206211 | 0898-65206211 |
| 电子信箱 | Zy_zhou@hnair.com | xuyong1@hnair.com |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 总资产 | 853,422,044.42 | 867,882,507.17 | -1.67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71,795,848.17 | -13,905,569.95 | 不适用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2429 | -0.07 | 不适用 |
| 报告期(1-6月)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利润 | -31,670,292.82 | -293,760.34 | 不适用 |
| 利润总额 | 94,091,562.32 | -215,623.48 | 不适用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2,249,372.67 | -2,532,147.28 | 不适用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3,008,284.05 | -2,590,769.77 | 不适用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312 | -0.009 | 不适用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44 | -0.009 | 不适用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312 | -0.009 | 不适用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32.7 | -4.12 | 不适用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188,533.22 | 20,467,215.18 | 不适用 |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金额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97,936.13 |
| 债务重组损益 | 125,011,925.11 |
| 所得税影响额 | -20,052,204.52 |
| 合计 | 105,257,656.72 |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 26,295户 |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 ||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3.44 | 39,722,546 | 27,543,906 | 无 | ||
| 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0.15 | 30,000,000 | 17,821,360 | 无 | ||
| 吴鸣霄 | 境内自然人 | 2.62 | 7,752,639 | 无 | |||
| 上海财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51 | 4,459,041 | 无 | |||
| 王孝安 | 境内自然人 | 1.19 | 3,528,675 | 无 | |||
| 叶玉莲 | 境内自然人 | 1.14 | 3,365,918 | 无 | |||
| 王中秋 | 境内自然人 | 1.01 | 3,000,000 | 无 | |||
| 施美艳 | 境内自然人 | 0.99 | 2,950,000 | 无 |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国有法人 | 0.76 | 2,256,240 | 无 | |||
| 海南宝生经济贸易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67 | 1,990,800 | 无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 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178,640 | 人民币普通股12,178,640 | |||||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2,178,640 | 人民币普通股12,178,640 | |||||
| 吴鸣霄 | 7,752,639 | 人民币普通股7,752,639 | |||||
| 上海财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459,041 | 人民币普通股4,459,041 | |||||
| 王孝安 | 3,528,675 | 人民币普通股3,528,675 | |||||
| 叶玉莲 | 3,365,918 | 人民币普通股3,365,918 | |||||
| 王中秋 | 3,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 | |||||
| 施美艳 | 2,9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2,950,000 |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2,256,240 | 人民币普通股2,256,240 | |||||
| 海南宝生经济贸易公司 | 1,990,800 | 人民币普通股1,990,800 |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前十名股东中的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且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 ||||||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分行业或分产品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利润率 (%) |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分行业 | ||||||
| 商业 | 202,642,887.40 | 152,423,793.49 | 24.78 | 27.54 | 30.23 | 增加18.08个百分点 |
| 酒店餐饮业 | 22,852,719.16 | 6,389,399.82 | 72.04 | 15.69 | -44.00 | 增加68.43个百分点 |
| 房地产 | 1,309,633.85 | |||||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地区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 海南省海口市 | 225,815,606.57 | 27.01 |
| 天津市 | 989,633.84 | 1.01 |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报告和说明是真实、客观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反映了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困难。
报告期内公司圆满完成债务重组工作。此次债务重组共计实现1.23亿元的债务重组收益,这为公司2010年全年业绩实现盈利创造较好条件。
同时公司董事会客观认识公司持续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将在外部政策环境允许前提下,积极争取控股股东重新启动对本公司的资产注入事宜,根本性提高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11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交易对方或最终控制方 | 被收购资产 | 购买日 | 收购价格 | 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 | 自本年初至本期末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 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 | 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
| 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 | 海口市海秀路8号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五层、7层房产 | 2010年5月12日 | 36,700,000 | 否 | 是 | |||
| 海南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2.5%股权 | 2010年1月11日 | 1,915,100 | -312.13 | 否 | 是 | 是 | |
| 海南倍高商贸有限公司 | 海南民生百货商场有限公司1%股权 | 2010年1月12日 | 1,467,500 | 618,673.14 | 否 | 是 | 是 | |
| 海南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股权5%股权 | 2010年4月22日 | 3,530,600 | -233,566.52 | 否 | 是 | 是 |
6.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3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对象名称 |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 麒麟旅业 | 2,071,200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否 | ||
|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 0 | |||||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 | 2,071,200 | |||||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 0 | |||||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 0 | |||||
|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总额 | 2,071,200 | |||||
|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0.029 | |||||
| 其中: |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 0 |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 0 |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 0 |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 | 0 | |||||
6.4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关联方 |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 ||
| 发生额 | 余额 | 发生额 | 余额 | |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57,000,000.00 | 22,951,443.52 | ||
| 合计 | 357,000,000.00 | 22,951,443.52 | ||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
6.5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有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
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本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4000万元。
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4650万元。
本公司已与建行海南分行签订《减免利息协议》,建行海南分行同意延长贷款期限三年,延长期限内,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季付息。在本公司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分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新发生利息的前提下(最后一期贷款于2010年6月底前清偿完毕),建行海南分行同意减免本公司原贷款欠息合计2372.21万元。如本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本金或未能按季结清新发生利息,建行海南分行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利息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收罚息、复利,同时建行海南分行有权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0号、第48号民事判决书。
扣除已归还的部分贷款,本公司于2010年3月与建行海南分行签订了《减免利息补充协议》,对《减免利息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还款计划调整为2010年3月31日前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偿还建行海南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2010年6月28日前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金2545万元。
本公司于2010年3月已按上述协议约定向建行海南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45万元、利息987.87万元。并已收到建行海南分行《减免利息通知单》,减免本公司利息合计3323.18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相关资产抵押已解除。
详情见2005年5月13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9月3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2月25日、2007年8月10日、201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2005年3月10日,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一投集团未履行1996年8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判决:①一投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43822.30美元及利息(从2003年4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付);②本公司对一投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以一投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案件受理费142236元由一投集团负担。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大通建设、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就解决上述担保债务问题于2008年1月24日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大通建设以其拥有的房产以评估值作价代本公司等值抵偿所欠上述担保债务。三方分别于2008年5月8日、2009年3月31日就上述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本公司于2010年3月已按上述《债务清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向海南国投偿还本息合计679.9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10月18日、2008年1月31日、2008年2月26日、2009年4月3日、201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交通银行珠海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向交行珠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因无法按期还款,交行珠海分行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月,根据该院裁定,本公司所持有的湛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7.5%股权、海南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7.5%股权被公开拍卖,所得款项4,668.52万元用于归还欠款。
交通银行珠海分行2007年6月13日与本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其同意向本公司发放重组贷款3,20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借款尚欠本金3,200万元。同时约定,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在政策允许并且条件符合前提下,对本公司原贷款欠息豁免或核销上报上级行审批,在未获批准前,本金清偿后,所欠贷款利息10,717,950.05元作无本欠息挂账处理。公司如逾期三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则交通银行珠海分行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索包括原欠息在内的所有债务。2007年12月11日,本公司接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通知函,同意本公司在按期(2010年6月28日还款1,066万元、2011年6月28日还款1,066万元、2012年6月28日还款1,068万元)偿还其重组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免除本公司前欠利息10,173,019.82元,此前,作挂账处理。
本公司于2010年4月已向交行珠海分行偿还了此前协议约定应还贷款本金合计3200万元和新发生利息。并已收到交行珠海分行《通知函》,免除本公司原贷款欠息合计1017.30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3日、2005年12月10日、2005年12月24日、2006年3月29日、2007年7月13日、2010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4)、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欠款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望海酒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1,926,829.00元及该款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的利息。②原告对望海酒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口市海秀路6号的望海大酒店第一层西边大厅1095.57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海房字第443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原告对本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层1196.4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证字第181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原告对望海酒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质押权利即第一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望海国际大酒店一楼西侧的房屋租赁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⑤本公司在承担本案的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望海酒店追偿。案件受理费1196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32号《执行通知书》及(2006)海中法执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前述贷款抵押物望海酒店和南洋大厦的房产。
扣除已归还的部分贷款,本公司于2010年4月已与工行海南分行营业部签订《还款免息协议》,按上述协议约定向工行海南分行营业部偿还贷款本金1667.23万元、利息408.75万元。并获得工行海南分行营业部一次性减免积欠表外利息420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相关资产抵押已解除。
详情见2005年9月2日、2005年11月15日、2006年2月25日、2006年4月15日、201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5)、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诉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限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3,727,157.80元;2005年10月21日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②原告对望海商城公司、望海酒店公司、施达公司、南洋大厦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海口市海秀路8号"望海商城"地下2层、地下1层、第5层、屋顶等(房产证号分别为:39890、39888、39909、39880、39912)、海秀路6号的望海国际大酒店第8、10层(房产证号分别为:44386、44388)、滨海大道南洋大厦201、209、204-208、2801、2803-2809、2811、2810房(房产证号分别为:19253、19529、18222、18472、18458、18475)享有优先受偿权。③被告望海酒店公司、施达公司、南洋大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望海商城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4,47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本公司于2010年4月已与工行海口国贸支行签订《还款免息协议》,按上述协议约定向工行海口国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800万元、利息726.44万元。并获得工行海口国贸支行一次性减免积欠表外利息1200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相关资产抵押已解除。
详情见2005年9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6月3日、201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6)、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①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第一百货自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83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900、39901、39902)、第4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891、39893)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201510元,由第一百货负担。
②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83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南洋公司所抵押的南洋大厦第1、7、27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8060、48037、48055、48058、48035、48040、48071、48033、48038、48061、48059、48036、48072、48070、48034、48039、48073、48032)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51510元,由第一百货、南洋公司负担。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房产。
③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85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3、4层房屋(房产证编号为39894、39896)及望海大酒店所抵押的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证编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152510元,由第一百货、望海大酒店负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0,105,556元范围内的款项或其他等值财产,并轮候查封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海商城第3、4层房产(房产证号为:39894、39896)和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所有的位于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房产证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号)。
扣除已归还的部分贷款,本公司于2010年4月已与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签订《还款免息协议》,按上述协议约定向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957万元、利息1963.9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一次性减免积欠表外利息1820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相关资产抵押已解除。
详情见2005年11月5日、2006年5月30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6月24日、2006年11月10日、2010年4月 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7)、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南航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限第一百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海口市南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386,166.97元及利息(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以本金16,386,166.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②农行海口市南航支行对望海酒店提供抵押的望海国际大酒店一楼房产(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44365、44369、443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望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百货追偿。案件受理费91,941元,由第一百货、望海酒店共同负担。
本公司于2010年2月已与农行金贸支行签订了《减免利息协议》,并于2010年4月按上述协议约定向农行金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37.61万元、利息332.10万元及诉讼费11.07万元,农行金贸支行一次性减免民生百货利息294.41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相关资产抵押已解除。
详情见2005年12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3月25日、2010年3月8日、2010年4月1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8)、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望海酒店”)诉海口金兴岛美容休闲有限服务公司及业主黄蓉欠付租金纠纷案。望海酒店于2008年1月31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欠付租金事项起诉海口秀英金岛休闲中心。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 2008年 4月25日以(2008)美民二初字第 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口海港金岛休闲中心业主黄蓉偿还望海酒店租金3,110,000.00元、违约金714,188.00元。2008年5月12日,黄蓉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年 9月 9 日以(2008)海中法民一终字第 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①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8)美民二初字第 22号民事判决;
②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1月14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上述案件,2009年3月25日判令:
①解除原告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蓉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②被告黄蓉须于判决生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租金3,110,000.00元。
③被告黄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714,188.00元。
④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蓉不服已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下达(2010)美执字第9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十年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该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详情见2009年4月10日、2009年5月22日、2009年12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9)、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2005年7月1日中亿房产与本公司及第一百货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一百货承接本公司对中亿房产的债务11,340,122.22元,并承诺在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偿还,并办理了公证手续。由于第一百货未能按约偿还,2005年9月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第一百货名下望海商城第三层面积为2,550.96 m2的房产(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39897、39898号)。中亿房产于2007年9月11日向海口中院提出公证债权恢复执行申请,海口中院于2007年9月13日下达(2007) 海中法执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名下望海商城第三层面积为2550.96平方米的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39897、39898号)。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据申请执行人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海口中院下达(2008) 海中法执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继续轮候查封上述房产。
后中亿公司向海口中院致函称:其已与民生百货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向海口中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案。海口中院于下达《执行裁定书》[(2008) 海中法执字第153-2号],就上述案件作出裁定,裁定如下:
①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名下望海商城第三层面积为2550.96平方米的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39897号、39898号) 轮候查封。
②海南省海口市第一公证处[2005]市一证经字第1143号公证书终结执行
详情见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0月13日、2010年2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0)、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以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违反以本公司为担保的《借款合同》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涉案金额4500万元。
本公司已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同意以本公司担保贷款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80%折算为3600万元作为债务和解总价,由本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双方的债权债务即了结,互不差欠。本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已办理相关债务和解的司法裁定等手续。
本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履行了代为清偿的责任。在向债务人本草堂公司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本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①判令本草堂公司偿还本公司代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及自2007年6月1日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②判令本草堂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被告广州本草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3,60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月7日、2007年7月7日、2007年7月13日、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报告期内无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4日,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履行2002年9月9日、14日签订的"阳光经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72528.10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对此案判决如下:①限被告我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营销奖励佣金560,287.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以本金560,287.39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04年4月1日起至法院限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未付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②驳回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6,373元由两原告负担8,373元,被告负担8,000元。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负担的诉讼费8,373元支付给原告,法院已收取费用不再清退。根据2008年12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961号],上述判决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终结后十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海南第一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海南第一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14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05年12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6)龙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公司车辆4辆,2006年3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6)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支付佣金960,483.66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5.00元及诉前保全费5,322.00元。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为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诉讼事项。1998年8月4日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旅业”) 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4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施达商业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7月16日一投集团向交行承诺履行保证责任。后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下达(2004)龙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麒麟旅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40万元、利息671,200.09元);施达商业和一投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8日下达的(2005)龙执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6.6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6.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会计报告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0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37,382,984.64 | 40,312,263.16 | |
| 结算备付金 | |||
| 拆出资金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
| 应收账款 | 2,576,939.49 | 10,698,519.74 | |
| 预付款项 | 124,299.92 | 447,486.56 | |
| 应收保费 | |||
| 应收分保账款 |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13,837,073.41 | 23,384,247.13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存货 | 8,437,840.60 | 10,444,568.38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流动资产合计 | 62,359,138.06 | 85,287,084.97 | |
| 非流动资产: | |||
|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8,994,055.18 | 8,994,055.18 | |
| 投资性房地产 | 140,965,128.34 | 140,965,128.34 | |
| 固定资产 | 558,543,217.62 | 528,948,161.43 | |
| 在建工程 | 26,513,043.11 | 23,996,035.52 | |
|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 43,899,517.13 | 68,648,598.30 |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147,944.98 | 11,043,443.43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91,062,906.36 | 782,595,422.20 | |
| 资产总计 | 853,422,044.42 | 867,882,507.17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500,000,000.00 | 31,376,165.98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 拆入资金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
| 应付账款 | 49,228,152.80 | 59,170,305.42 | |
| 预收款项 | 49,308,343.63 | 50,037,186.54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 应付职工薪酬 | 11,113,613.30 | 16,515,883.24 | |
| 应交税费 | 24,254,192.24 | 23,710,263.93 | |
| 应付利息 | 0 | 104,442,012.89 | |
| 应付股利 | 27,335,435.00 | 27,335,435.00 | |
| 其他应付款 | 111,686,306.42 | 290,177,472.49 | |
| 应付分保账款 |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0 | 96,110,000.00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72,926,043.39 | 698,874,725.49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0 | 113,332,366.00 | |
| 应付债券 | |||
| 长期应付款 | |||
| 专项应付款 | 5,000,000.00 | 5,000,000.00 | |
| 预计负债 | 2,071,200.09 | 62,952,032.86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628,952.77 | 1,628,952.77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8,700,152.86 | 182,913,351.63 | |
| 负债合计 | 781,626,196.25 | 881,788,077.12 |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295,559,966.00 | 295,559,966.00 | |
| 资本公积 | 103,622,473.15 | 104,680,847.02 | |
| 减:库存股 | |||
|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 44,630,431.23 | 44,630,431.23 |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未分配利润 | -372,017,022.21 | -464,266,394.88 | |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71,795,848.17 | -19,395,150.63 | |
| 少数股东权益 | 5,489,580.68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1,795,848.17 | -13,905,569.95 |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53,422,044.42 | 867,882,507.17 | |
法定代表人:李同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佩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清泉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0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24,353,370.75 | 17,962,584.61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
| 应收账款 | 167,301.55 | 4,397,150.69 | |
| 预付款项 | |||
|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321,476,433.70 | 93,586,499.93 | |
| 存货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流动资产合计 | 345,997,106.00 | 115,946,235.23 | |
| 非流动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253,757,255.18 | 246,844,055.18 | |
| 投资性房地产 | 23,841,965.34 | 23,841,965.34 | |
| 固定资产 | 69,088,667.67 | 70,152,044.79 | |
| 在建工程 | 0 | 0 | |
|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油气资产 | |||
| 无形资产 | 5,040,398.76 | 29,279,015.76 |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51,728,286.95 | 370,117,081.07 | |
| 资产总计 | 697,725,392.95 | 486,063,316.30 |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500,000,000.00 | 0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应付票据 | |||
| 应付账款 | 1,955,957.12 | 2,246,865.12 | |
| 预收款项 | 35,930.00 | 0 | |
| 应付职工薪酬 | 567,345.25 | 1,100,672.47 | |
| 应交税费 | 959,565.39 | 1,020,319.37 | |
| 应付利息 | 0 | 49,983,208.45 | |
| 应付股利 | 27,335,435.00 | 27,335,435.00 | |
| 其他应付款 | 177,636,288.24 | 347,204,216.39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0 | 69,760,000.00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流动负债合计 | 708,490,521.00 | 498,650,716.80 |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0 | 22,340,000.00 | |
| 应付债券 | |||
| 长期应付款 | |||
| 专项应付款 | |||
| 预计负债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0 | 22,340,000.00 | |
| 负债合计 | 708,490,521.00 | 520,990,716.80 |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295,559,966.00 | 295,559,966.00 | |
| 资本公积 | 101,048,470.64 | 101,048,470.64 | |
| 减:库存股 | |||
| 专项储备 | |||
| 盈余公积 | 44,630,431.23 | 44,630,431.23 | |
| 一般风险准备 | |||
| 未分配利润 | -452,003,995.92 | -476,166,268.37 |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10,765,128.05 | -34,927,400.50 |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697,725,392.95 | 486,063,316.30 | |
法定代表人:李同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佩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清泉
合并利润表
2010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 一、营业总收入 | 229,176,728.37 | 178,771,581.70 | |
| 其中:营业收入 | 229,176,728.37 | 178,771,581.70 | |
| 利息收入 | |||
| 已赚保费 |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 二、营业总成本 | 260,847,021.19 | 179,065,342.04 | |
| 其中:营业成本 | 158,936,503.28 | 128,450,279.66 | |
| 利息支出 |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 退保金 | |||
| 赔付支出净额 |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 保单红利支出 | |||
| 分保费用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3,311,177.80 | 2,375,334.55 | |
| 销售费用 | 19,250,018.90 | 11,845,447.12 | |
| 管理费用 | 49,811,836.11 | 21,931,893.47 | |
| 财务费用 | 25,273,307.47 | 14,462,387.24 | |
| 资产减值损失 | 4,264,177.63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1,670,292.82 | -293,760.34 | |
| 加:营业外收入 | 136,725,927.25 | 78,953.96 | |
| 减:营业外支出 | 10,964,072.11 | 817.10 |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94,091,562.32 | -215,623.48 | |
| 减:所得税费用 | 1,476,944.20 | 2,193,934.95 |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92,614,618.12 | -2,409,558.43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2,249,372.67 | -2,532,147.28 | |
| 少数股东损益 | 365,245.45 | 122,588.85 | |
| 六、每股收益: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312 | -0.009 |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312 | -0.009 | |
| 七、其他综合收益 | |||
| 八、综合收益总额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法定代表人:李同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佩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清泉
母公司利润表
2010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 一、营业收入 | 718,073.10 | 130,000.00 | |
| 减:营业成本 |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39,494.04 | 7,150.00 | |
| 销售费用 | |||
| 管理费用 | 5,073,170.60 | 4,957,428.35 | |
| 财务费用 | 6,396,333.07 | 5,930,649.12 | |
| 资产减值损失 | -756,510.38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0,034,414.23 | -10,765,227.47 | |
| 加:营业外收入 | 45,412,219.80 | 318.00 | |
| 减:营业外支出 | 11,215,533.12 | ||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24,162,272.45 | -10,764,909.47 | |
| 减:所得税费用 | 0 | 0 |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24,162,272.45 | -10,764,909.47 | |
| 五、每股收益: |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
| 六、其他综合收益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法定代表人:李同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佩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清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0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附注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278,610,133.43 | 215,426,116.45 | |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下转B5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