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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原大股东垫付大额工资
    *ST金城被责令整改
    2010-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一蕙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裘海亮

      

      *ST 金城今日披露整改措施报告,对此前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其中涉及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对外担保信披滞后、以及为原控股股东金城集团存在垫付工资等三大问题。

      辽宁监管局于7月26日下达的《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指出公司存在为原控股股东金城集团垫付工资问题。据披露,金城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2006年公司控股权转让后,控股股东变更为锦州鑫天,但截至目前,公司应收金城集团在应收账款目下余额4340.19万元,其他应收款科目下余额1922.16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项下资金主要是用于垫付金城集团的工资及各项保险。

      上述垫付资金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和其他应收金城集团余额为6262 万元。

      对此,公司表示将加大与地方政府协调力度,对垫付资金积极追讨,力争年底解决。

      另外,经现场检查发现,公司2008 年度向控股股东锦州鑫天借款7000 万元,为此公司2009 年支付了655万元的利息,此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也没有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公司为原大股东金城集团于1991 年至2002 年期间向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的多笔贷款提供担保,但公司直至2010 年6 月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才予以公告,公司的对外担保信披滞后明显。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表示,已召开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补充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同时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将于今年半年报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