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5版)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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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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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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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止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25%。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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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在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并收取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率以及收取方式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gefund.com.cn)进行申购、赎回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和其他相关费率。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0年2月12日刊登的《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主要人员信息:
1、 更新了公司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 更新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东先生;
4、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信息。
(二)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有关基金托管人的资料信息。
(三)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机构与人员的信息按照最新变动情况进行了更新:
1、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联络方式;
2、新增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该变动事项于2010年3月23日公告;
3、新增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该变动事项于2010年3月24日公告;
4、新增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该变动事项于2010年4月2日公告;
5、新增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该变动事项于2010年4月8日公告;
6、新增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该变动事项于2010年4月20日公告;
7、新增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该变动事项于2010年5月17日公告;
8、新增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该变动事项于2010年6月4日公告。
(四)在“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五)在“十四、基金的业绩” 部分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六)在“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新增了客服电话400-6135-888,传真电话更新为020-83283445。
(七)在“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4日
|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 1 | 存出保证金 | 946,591.89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286,266.53 |
| 3 | 应收股利 | 15,790.14 |
| 4 | 应收利息 | 50,353.90 |
| 5 | 应收申购款 | 228,630.65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 7 | 待摊费用 | - |
| 8 | 其他 | - |
| 9 | 合计 | 5,527,633.11 |
|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
| 2009.7.1-2009.12.31 | 3.02% | 1.89% | 10.39% | 1.60% | -7.37% | 0.29% | |
| 2010.1.1-2010.6.30 | -18.08% | 1.55% | -21.33% | 1.19% | 3.25% | 0.36% | |
| 2009.7.1-2010.6.30 | -15.61% | 1.73% | -13.15% | 1.42% | -2.46% | 0.31% | |
| 申购金额(万元) | 申购费率 |
| A <50 | 1.5% |
| 50 ≤ A <100 | 1.2% |
| 100 ≤A <500 | 0.8% |
| A ≥500 | 每笔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