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经收购人、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同意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免于披露拟转让股份信息。本次收购尚待收购人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收购所编制的本报告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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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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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锦江酒店(前身为“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16日成立,成立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由上海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和控制。
2003年6月,上海市国资委将锦江酒店划归为锦江国际的全资附属公司。
2005年9月,锦江国际将其持有的锦江酒店5%股权划至其全资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市华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06年1月11日,以锦江国际与锦国投为担任发起人,锦江酒店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改用现有名称,锦江酒店的总股本为人民币3,300,000,000元,其中锦江国际占95%,锦国投占5%”。
2006年12月,锦江酒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发行H股并上市,锦江酒店的总股本增加至人民币4,565,000,000元。H 股发行后,锦江国际、锦国投分别持有锦江酒店66.04%、3.48%的股份,社会公众持有其30.48%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锦江国际持有锦江酒店66.04%的股份,锦国投持有锦江酒店3.48%的股份,公众股东持有锦江酒店30.48%的股份。
2003年至2006年期间,锦江酒店同锦江国际及其下属企业,以及上海市国资委管理和控制的其他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重组。通过该等重组,锦江酒店自上述企业取得若干从事酒店相关业务的附属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并将其若干从事非酒店业务的附属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划转予锦江国际。通过上述重组,锦江酒店成为专注于星级酒店营运与管理、经济型酒店营运与特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股权控制关系
锦江酒店的控股股东为锦江国际,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锦江酒店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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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国际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旅游企业集团之一,主要从事酒店、餐饮服务、旅游客运业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企业投资及管理、饭店管理、游乐业配套服务、国内贸易、物业管理、自有办公楼、公寓租赁、产权经纪及相关项目的咨询等(以上项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锦江酒店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公司之外,锦江国际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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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1、主要业务
收购人主要从事星级酒店营运与管理、经济型酒店营运与特许经营以及餐厅营运等业务。
2、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收购人2007-2009年财务报表系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并经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收购人2007-2009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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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摘自收购人年度报告)
四、最近五年处罚、诉讼和仲裁情况
锦江酒店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江酒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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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江酒店及锦江国际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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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锦江酒店及锦江国际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2、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锦江酒店及锦江国际在境内外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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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锦江酒店及锦江国际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并且提出“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
为响应国家旅游产业政策,做优做强锦江酒店。锦江酒店将通过本次收购,在直接持有并运营星级酒店业务的基础上,战略控股经济型酒店业务、客运物流业务及旅游业务等上下游产业,打造全产业链的酒店旅游核心业务,提高“锦江”在酒店旅游服务领域的品牌形象。
本次收购有助于本公司发挥协同效应和拓展新的商业模式。酒店、客运物流、旅行社在旅游产业链上业务互补性强,相互关联程度高,在客户资源、营销渠道、品牌建设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本次收购完成后,锦江酒店将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合作,发挥协同效应。本次收购将有助于本公司扩大规模,增强整体竞争力,改善财务指标,提升股东价值。
上市公司也将通过本次收购,利用旅游产业链上的协同效应,通过与锦江酒店的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展旅游相关的客运服务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所拥有权益的股份方案。
二、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审批
2010年8月10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对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进行重组可行性方案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0]295号),同意锦江国际在转让上述国有股权时免于披露拟转让股份的信息,并与锦江酒店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2010年8月13日,锦江国际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事项的议案》、《关于签署<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
2010年8月13日,锦江酒店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收购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报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以及《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
2010年8月13日,锦江国际与锦江酒店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尚待锦江酒店的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锦江酒店要约收购锦江投资和锦江旅游的批准、上海市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持有锦江投资股份,通过下属企业间接持有锦江投资12,250,466股份,占锦江投资总股本的2.22%。锦江投资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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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锦江酒店的下属企业还持有锦江投资2.22%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锦江投资212,586,46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8.54%),间接持有锦江投资12,250,466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2%),合计持股占锦江投资占总股本的4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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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锦江酒店的下属企业还持有锦江投资2.22%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0年8月13日,锦江国际与锦江酒店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的当事人
股份转让方:锦江国际
股份受让方:锦江酒店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转让股份为锦江国际所持锦江投资212,586,460股股份,占锦江投资总股本的38.54%,股份性质为国有股。
3、转让价款
锦江国际将所持锦江投资212,586,460股股份及锦江旅游66,556,270股份转让至锦江酒店共同构成本次股份转让的组成部分。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款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694,019,996元,转让价格按照下述原则确定:
(1)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中锦江投资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锦江投资A股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为基础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79元,锦江投资212,586,460股股份转让价格共计为人民币2,081,221,443元。
(2)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中锦江旅游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锦江旅游B股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为基础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359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10年7月3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1美元=人民币6.7750元计算,锦江旅游66,556,270股股份转让价格共计为人民币612,798,553元。
4、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支付的上述转让款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1)股份对价:受让方向转让方定向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新内资股1,001,000,000股。本次发行的新内资股价格为2.20港元/股,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10年7月3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港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1港元= 人民币0.87236元计算,本次发行的新内资股总价为人民币1,921,111,192元;
(2)现金对价:受让方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向转让方支付现金人民币772,908,804元。
5、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受让方将按照如下约定安排和支付保证金及转让款:
(1)保证金的支付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锦江酒店向锦江国际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保证金,金额为现金对价的30%(即人民币231,872,641.20元)。保证金支付至双方共管的账户。
如《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任何前提条件发生不满足的,或者全部前提条件未能在锦江酒店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了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锦江酒店的独立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之日起1年内全部实现的,双方同意全部保证金及其利息在上述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解除共管,并归还至锦江酒店指定的银行账户。
(2)转让款中现金对价的支付
(i)第一期现金对价: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全部保证金及其利息自动转为第一期现金对价,并支付至锦江国际指定的银行账户。
(ii)其余现金对价: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至交割日(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全部协议股份的过户手续,全部协议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之前,锦江酒店向锦江国际支付全部其余现金对价。
(3)转让款中股份对价的支付
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至交割日之前,锦江酒店向锦江国际支付全部股份对价,即锦江酒店向锦江国际定向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新内资股1,001,000,000股,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股份登记手续。
6、前提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应以下述条件的满足及完成为前提:
(1)需双方共同完成的事项
(i)获得全部政府机关对本次股份转让项下事项的批准、同意及许可,以及对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的批准、同意及许可,包括:
①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ii)该等批准、同意及许可并没有对本协议项下的条款、条件或者内容作出重大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股份、转让款等)的修改和变更。
(2)需受让方完成的事项
(i)受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了内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的独立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ii)受让方不存在违反受让方的保证的任何情形;及
(iii)受让方不存在违反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情形。
(3)需转让方完成的事项
(i)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了内部审批程序;
(ii)转让方所持有的协议股份真实、合法、未被质押,且处于良好的可转让状态;
(iii)转让方不存在违反转让方的保证的任何情形;及
(iv)转让方不存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情形。
7、协议签订时间
锦江国际与锦江酒店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8、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经双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以及各有权政府机关批准(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三)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在过渡期(指《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协议股份交割日止的期间)内,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在锦江投资的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如下议案:
(1)锦江投资增加或减少其股本;
(2)修改锦江投资的公司章程(但为本次股份转让目的或依照法律要求进行的必要的公司章程修改除外);
(3)锦江投资宣布进行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4)锦江投资的重大资产重组;
(5)可能导致锦江投资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关于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安排,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就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及《股份转让协议》的规定以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或其他安排。出让人通过下属企业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股份转让需报送批准的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收购已获得上海市国资委豁免本次收购公开披露信息的批准;本次收购尚待获得上海市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中国证监会:本次收购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锦江酒店要约收购锦江投资和锦江旅游的批准
三、收购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前,锦江酒店通过下属企业所持锦江投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杨卫民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3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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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收购人(签章):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俞敏亮
日期: 2010年8月13日
| 本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 收购人、锦江酒店、本公司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锦江国际 | 指 |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 锦江投资、上市公司、被收购公司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锦江旅游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 锦国投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股份转让 | 指 | 锦江国际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锦江投资212,586,460股国有股份(占锦江投资总股本的38.54%)、锦江旅游66,556,270股国有股份(占锦江旅游总股本的50.21%)转让至锦江酒店 |
| 本次收购 | 指 | 锦江酒店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锦江投资212,586,460股国有股份,占锦江投资总股本的38.54%,触发要约收购上市公司义务 |
| 《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 | 指 |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海市国资委 | 指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元、千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 中文名称: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Shanghai Jin Jiang International Hotels (Group) Company Limited |
| 住所: | 上海市杨新东路24号316至318室 |
| 法定代表人: | 俞敏亮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4,565,000,000元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10000000036952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 经营范围: | 酒店经营(限分支机构)、酒店管理、酒店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国内贸易,自有办公楼、公寓租赁,泊车、培训及相关项目的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 经营期限: | 1995年6月16日至不约定期限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10115132237069 |
| 控股股东: |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6楼 |
| 联系人: | 康鸣 |
| 联系电话: | 021-63217193 |
| 传真: | 021-63238221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1 |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55,161 | 38.54% | 宾馆、物业管理、商场(含烟酒)、俱乐部、车辆服务、旅游商务服务 |
| 2 |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6,383 | 100% | 旅游服务及商品、物业管理、宾馆用品设备、饮食、旅游培训咨询、室内装潢、汽车家电维修、房地产咨询、酒类、办公用品、服装 |
| 3 | 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 | 34,187 | 100% | 肉禽蛋及制品、种畜禽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疫苗、冷冻食品、冷藏、商业行业及食品工程设计、肉禽蛋机械加工及技术咨询服务、码头装卸、室内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
| 4 | 上海锦江国际地产有限公司 | 20,000 | 100% | 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室内装潢、建筑材料、百货销售 |
| 5 |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13,256 | 50.21% | 旅游及票务代理、汽车客货运、房地产开发经营、咨询、物业管理 |
| 6 | 上海锦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269 | 100% |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
| 项目 | 2009年度/末 | 2008年度/末 | 2007年度/末 |
| 资产总额 | 1,279,856 | 1,037,967 | 1,382,755 |
| 负债总额 | 311,717 | 200,068 | 292,994 |
| 总股本 | 456,500 | 456,500 | 456,500 |
| 本公司股东应占股东权益 | 766,440 | 696,035 | 838,889 |
| 营业额 | 332,072 | 340,281 | 319,707 |
| 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年度溢利 | 11,887 | 27,026 | 38,342 |
| 资产负债率 | 24% | 19% | 21% |
| 总资产收益率 | 0.93% | 2.60% | 2.77% |
| 净资产收益率 | 1.55% | 3.88% | 4.57% |
| 总资产周转率 | 25.95% | 32.78% | 23.12% |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
| 俞敏亮 | 董事长、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沈懋兴 | 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陈文君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杨卫民 | 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陈 灏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菲律宾 |
| 徐祖荣 | 执行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韩 敏 | 执行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康 鸣 | 执行董事、联席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季 岗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夏大慰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孙大建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芮明杰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杨孟华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屠启宇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沈成相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海南 | 无 |
| 李松坡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无 |
| 王行泽 | 监事长、工会主席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王国兴 | 监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马名驹 | 监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陈君瑾 | 监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蒋 平 | 监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周启全 | 监事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艾耕云 | 财务总监、合资格会计师 | 中国 | 中国上海 | 无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公司代码 | 持股比例 | 持股单位 |
| 锦江酒店 | 2006.HK | 69.52% | 锦江国际(66.04%) 锦国投(3.48%) |
| 锦江投资 | 600650.SH、900914.SH | 41.18% | 锦江国际(38.54%) 锦江国际下属子公司(2.64%),其中,锦江酒店下属子公司(2.22%) |
| 锦江旅游 | 900929.SH | 50.21% | 锦江国际 |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600574.SH、900934.SH | 50.32% | 锦江酒店 |
| 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000043.SZ | 5.91% | 锦江酒店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00783.SZ | 7.50%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3%) 锦国投(1.47%) |
| 金融机构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单位 |
| 锦江国际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锦江酒店(90%) 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10%) |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 | 锦国投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50%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3%) 锦国投(1.47%) |
|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79% | 锦江国际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 股票简称 | 锦江投资、锦投B股 | 股票代码 | 600650、900914 |
| 收购人名称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注册地 | 上海市杨新东路24号316至318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2家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 收购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直接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间接持股数量: 12,250,466 持股比例: 2.22% | ||
|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12,586,460 变动比例: 38.54%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注:本次收购尚待锦江酒店的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锦江酒店要约收购锦江投资和锦江旅游的批准、上海市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 ||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锦江投资、锦投B股
股 票 代 码: 600650、900914
收购人名称: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杨新东路24号316至318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6楼
签署日期: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