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10-018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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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20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8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27日
一、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719,298,000股为基数,即2010年6月1日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新增发的322,761,557股除外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719,29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25元,共计派发股利89,912,250元。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9,413,07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40,557,745元,提取盈余公积10,185,652元,扣除当年母公司分配2008年度股利89,912,250元,2009年度期末未分配的利润为1,499,872,917元。
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719,29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预计分配利润89,912,250元,尚余1,409,960,667元,结转下一次分配。公司结存的公积金不在本次转增股本。
(四) 扣税情况:对无限售条件股份个人股东,由登记结算公司按派发现金红利金额的10%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25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12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2010年8月27日(即红利发放日)之前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QFII 在提供以上合法证明文件原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供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25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为0.125元。
二、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20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8月2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27日
三、分派对象
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719,298,000股为基数(即2010年6月1日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新增发的322,761,557股除外),截止2010年8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红实施办法
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21-68870170、68872178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