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得亨
股票代码: 60069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通讯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198号五楼
签署日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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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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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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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剑峰,男,汉族,40岁,本科学历,北京大学光华经济管理学院EMBA在读。浙江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宁波市政协委员。
2004年至今,王剑峰先生一直担任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参、控股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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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说明
(一)主营业务
本公司是注册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电子零部件制造、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及管理等,是宁波市国家高新区的重点骨干企业。本公司被评为2009年度宁波市综合百强企业、宁波市制造业百强企业。
(二)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本公司2007至200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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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最近五年内,本公司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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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得亨股份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年亏损。因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债权人申请,辽源中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辽民破字第1号-1《民事裁定书》正式受理得亨股份重整案件,得亨股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为了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并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同时考虑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得亨股份及破产管理人拟通过重整程序引入均胜集团作为重组方提供资金用于支持《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受让得亨股份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共计40,548,463股。
上述股份受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得亨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并拟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将优质的汽车电子零部件业务资产注入得亨股份,使得亨股份能够摆脱经营不善的困境,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支持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借助得亨股份的资本市场平台,对本公司下属的汽车电子零部件业务进行优化,提高汽车电子零部件业务的竞争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1、2010年8月1日,本公司召开2010年临时董事会,审议同意“作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方,认可《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的全部内容,并保证及时、全面履行。”同日,本公司股东会同意了上述决议。
2、2010年8月10日,得亨股份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3、2010年8月10日,本公司与得亨股份破产管理人签订了《框架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向得亨股份提供2.14亿元现金用于支持《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受让得亨股份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共计40,548,463股。
4、2010年8月11日,得亨股份破产管理人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5、2010年8月11日,辽源中院下发了(2010)辽民破字第1号-4《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上述股份转让尚未办理股份过户。
三、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计划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受让的40,548,463股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上述股份。”
同时,本公司拟在上市公司重整完成后启动将优质的汽车电子零部件业务及资产注入得亨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届时本公司将增持得亨股份认购上述资产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公司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本公司向得亨股份提供2.14亿元现金用于支持《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受让得亨股份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所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直接持有得亨股份40,548,463股股份,占得亨股份总股本的21.83%,成为得亨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裁定书及重整计划的内容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辽源中院于2010年8月11日下发了(2010)辽民破字第1号-4《民事裁定书》,认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可行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裁定批准《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得亨股份已于2010年8月13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告了该《民事裁定书》)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1、债务人经营方案
1)资产剥离
得亨股份将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现有相关资产,在本重整计划依法执行完毕后,得亨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将被剥离。
2)引入重组方
本重整计划确定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得亨股份的重组方。
3)重组方提供资金支持
在重组方认可和承诺履行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并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实际支付2.14亿元现金的条件下,其将受让全体股东按本重整计划规定让渡的股份。
4)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
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得亨股份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得亨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让渡股份
得亨股份第一大股东辽源市财政局让渡其所持股份的50%(让渡11,122,180股),其他股东让渡其所持股份的18%(合计让渡29,426,283 股)。全体股东共计让渡40,548,463股。
2)让渡股份的处理
得亨股份股东让渡的股份,全部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重组方受让上述股份后,其将持有得亨股份约21.83%的股份。
3、债权调整方案及债务清偿方案
1)担保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
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金额,则超出部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
如果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则未受清偿的担保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2)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评估报告》,得亨股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得亨股份全部资产能够按快速变现值约 4.32亿元予以变现,则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15.18%;假定得亨股份全部资产实际变现价值只能达到约3.10亿元或更低,则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零。
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本重整计划安排将重组方提供的2.14亿元现金用于向普通债权人追加清偿。如果得亨股份资产能够按照快速变现值变现,则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可以提高约26.67%,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至约41.85%。
如果得亨股份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按照本重整计划第4.1条的规定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后,不足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支付本重整计划第七条规定的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则重组方提供的现金优先用于弥补该资金缺口。届时,上述债权清偿比例将进行调整。
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比例取决于债权和资产变现的最终确定值。已申报债权以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申报债权原则上以《审计报告》记载为准,资产以处置变现的实际结果为准。
4、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1) 重整费用
得亨股份重整费用约2,250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30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约200万元、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约1,000万元、资产处置税费约650万元、股票过户税费约170万元、拍卖佣金约200万元等。
2)共益债务
得亨股份共益债务预计约7,260万元,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约1,200万元,因继续营业产生的费用约1,580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职工安置费用等约4,480万元。
3) 最终确认
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实际发生的结果为准。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 8 个月,自辽源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 8 个月,自辽源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得亨股份已于2010年8月13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告了该《重整计划》)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框架协议》的内容
2010年8月10日,本公司与得亨股份破产管理人签订《框架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甲方: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约定事项
1、乙方将向得亨股份提供2.14亿元现金用于支持《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或称“《重整计划》”)的执行。
2、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认购得亨股份定向发行的股份等方式向得亨股份注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且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得亨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3、根据《重整计划》,得亨股份全体股东将让渡共计40,548,463股。
4、双方将积极推进得亨股份的资产重组工作。
(三)、交割安排
1、在辽源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三日内,乙方将2.14亿元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在辽源中院裁定乙方受让相关让渡股份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40,548,463股过户至乙方名下。
3、如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在上述期限不能完成股票过户手续的,可以相应顺延。
(四)、税收和费用
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各项税收和费用。
(五)、违约责任
一方非因审批原因或不可抗力而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的,或者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载明的义务、责任的,或者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出的声明、保证、承诺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对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违约方在赔偿损失后仍应继续履行。
(六)、生效条款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辽源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重整计划》及《框架协议》,本公司所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4亿元,上述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二、资金支付方式
本公司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和《框架协议》的约定支付了上述资金。
三、资金来源的声明
本次权益变动支付的资金均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处置及主营业务重大改变或调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得亨股份将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现有相关资产,在本次重整计划依法执行完毕后,得亨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将被剥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成为得亨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在未来12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对得亨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本公司下属的优质汽车电子零部件业务资产。该重大资产重组需获得得亨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为汽车电子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成为得亨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为满足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三、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变化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得亨股份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与备案手续。
四、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安排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得亨股份将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现有相关资产,在本次重整计划依法执行完毕后,得亨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将被剥离,人员将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
五、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暂无对得亨股份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确保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变化的实际情况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必要时将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于得亨股份的经营独立性无实质性影响。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出具了《关于保障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得亨股份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得亨股份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得亨股份专职工作,不在均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行政职务,继续保持得亨股份人员的独立性。
2、得亨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均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得亨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得亨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得亨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2、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得亨股份的资金、资产。
3、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得亨股份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得亨股份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得亨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得亨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4、得亨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得亨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得亨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得亨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得亨股份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得亨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得亨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均胜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得亨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与得亨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拟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下属汽车电子零部件业务资产注入得亨股份(上述资产注入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完成后,本公司下属的全部汽车电子零部件业务和资产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时,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行为,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出具了《关于避免与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如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得亨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将立即通知得亨股份,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得亨股份。
4、对于得亨股份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均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得亨股份及得亨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与得亨股份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出具了《关于规范与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不利用自身对得亨股份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得亨股份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得亨股份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得亨股份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得亨股份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得亨股份违规为均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得亨股份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得亨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得亨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得亨股份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均胜集团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得亨股份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得亨股份利益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得亨股份章程的规定,督促得亨股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第七节 与得亨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得亨股份之间的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得亨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或者高于得亨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得亨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得亨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得亨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得亨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得亨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上述已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得亨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得亨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得亨股份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没有买卖得亨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得亨股份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得亨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1、均胜集团2007-2009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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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均胜集团2007-2009年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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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情况
上述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待审计完成后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剑峰
签署日期: 2010年 8月16日
二、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咏
项目主办人:朱剑锋 袁敏捷
项目协办人: 崔为超
签署日期: 2010年 8月16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均胜集团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均胜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均胜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无违法的说明
四、均胜集团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辽源中院(2010)辽民破字第1号-4《民事裁定书》
六、《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七、《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
八、均胜集团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十、均胜集团关于收购后所持股份履行限售义务的承诺函
十一、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十二、均胜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得亨股份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声明
十三、均胜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四、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五、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六、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十七、均胜集团2007-2009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十八、本报告书提交日起前六个月内,均胜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得亨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九、本报告书提交日前六个月内,财务顾问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得亨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
二十、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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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剑峰
日期: 2010年 8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均胜集团、本公司 | 指 |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得亨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99 |
辽源中院 | 指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均胜集团依据辽源中院下发的(2010)辽民破字第1号-4《民事裁定书》受让得亨股份股东让渡的40,548,463股股份的行为 |
《重整计划》 | 指 |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框架协议》 | 指 |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框架协议》 |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亚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公司名称: |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1年9月4日 |
注册资本: | 12,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王剑峰 |
住 所: | 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198号五楼 |
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30200000043876 |
税务登记证号: | 30207730181704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73018170-4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 |
股东情况: | 王剑峰 持股52.5% |
杜元春 持股42.5% | |
范金洪 持股5% | |
通讯地址: | 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198号五楼 |
邮政编码: | 315040 |
联系电话: | 0574-87907001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持股比例 |
宁波均胜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0 | 宁波市环北路东段828号 | 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电子装置制造(车身电子控制系统)、模具设计、制造、加工。 | 51% |
华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1,455.5406 万欧元 | 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振园路269号 | 从事设计、生产汽车内外饰件、发动机零部件,电子元器件,模具及其他塑料制品,销售自产产品。 | 82.3% |
长春均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1,263.1579 | 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西湖大路8699号 | 橡塑制品,金属制品,电子元件,汽车配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车身电子控制系统,模具制造。 | 87.5% |
华德塑料奔源汽车镜有限公司 | 200.00 | 上海市宝山区振园路269号3楼 | 汽车后视镜设计、生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 100% |
宁波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09.09 | 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1958号 | 房地产开发、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 | 92.51% |
宁波市科技园区均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宁波市科技园区沧海路226号 | 住宅小区、厂区及办公楼物业管理;职工食堂管理;房屋维修服务。 | 90% |
徐州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0.00 | 徐州市矿山路23号17幢3楼 |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服务。 | 10% |
宁波均胜帝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600万美元 | 宁波市科技园区江南路1958号 | 中央空调设备的设计、制造、加工;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和咨询。 | 75% |
宁波高新区高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10,000.00 | 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478号 | 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 | 20% |
项目 | 2009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2007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66,678 | 160,543 | 86,030 |
总负债 | 128,592 | 131,034 | 67,191 |
资产负债率 | 77.15% | 81.62% | 78.10% |
项目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2007年度 |
营业收入 | 125,076 | 25,448 | 32,885 |
净利润 | 8,742 | -2,118 | 1,106 |
净资产收益率 | 22.95% | -7.18% | 5.87%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
王剑峰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范金洪 | 董事、总裁 | 中国 | 中国 | 无 |
杜元春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翁春燕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叶树平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徐淑君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项 目 | 2007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2009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3,679.91 | 19,711.21 | 18,038.76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687.19 | 1,489.18 | 1,058.06 |
应收账款 | 8,406.29 | 11,255.74 | 20,033.42 |
预付款项 | 443.92 | 1,175.52 | 1,232.84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7,155.79 | 5,049.47 | 18,566.5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39,173.01 | 69,275.94 | 44,205.87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59.70 | 72.90 | 312.04 |
流动资产合计 | 59,605.81 | 108,029.95 | 103,447.54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552.12 | 2,789.50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14,638.74 | 32,346.77 | 39,429.77 |
在建工程 | 2,599.54 | 4,991.38 | 4,191.35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0.41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8,213.90 | 11,150.48 | 12,107.81 |
开发支出 | 1,719.22 | 2,731.66 | |
商誉 | 1,026.85 | 1,026.85 | |
长期待摊费用 | 635.38 | 570.75 | 675.64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36.20 | 155.50 | 278.26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6,423.75 | 52,513.07 | 63,230.44 |
资产总计 | 86,029.57 | 160,543.02 | 166,677.98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9,98 | 36,159.77 | 44,779.11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100.00 | ||
应付账款 | 7,242.79 | 11,024.16 | 27,001.02 |
预收款项 | 26,005.07 | 45,856.75 | 13,522.85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职工薪酬 | 245.22 | 1,609.86 | 1,356.63 |
应交税费 | 235.64 | -3,276.26 | 404.70 |
应付利息 | |||
应付股利 | 775.01 | 986.25 | |
其他应付款 | 3,355.17 | 23,031.42 | 20,085.42 |
应付分保账款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10.24 | 159.45 | 35.47 |
流动负债合计 | 57,074.13 | 115,340.16 | 108,271.45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10,000.00 | 14,800.00 | 19,500.00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付款 | 116.70 | ||
专项应付款 | 233.00 | 233.00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61.07 | 587.07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0,116.70 | 15,694.07 | 20,320.07 |
负债合计 | 67,190.83 | 131,034.23 | 128,591.52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8,200.00 | 12,000.00 | 12,000.00 |
资本公积 | 4,188.14 | 3,990.07 | 3,886.03 |
减:库存股 | |||
专项储备 | |||
盈余公积 | 188.44 | 145.74 | 145.74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1,038.48 | -4,124.84 | 1,686.26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538.10 | 12,010.97 | 17,718.03 |
少数股东权益 | 7,300.64 | 17,497.83 | 20,368.4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838.74 | 29,508.80 | 38,086.46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6,029.57 | 160,543.02 | 166,677.98 |
项 目 | 2007年度 | 2008年度 | 2009年度 |
一、营业总收入 | 32,884.51 | 25,447.78 | 125,075.83 |
其中:营业收入 | 32,884.51 | 25,447.78 | 125,075.83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36,168.36 | 28,970.74 | 116,345.72 |
其中:营业成本 | 28,894.79 | 21,174.15 | 101,604.32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222.80 | 26.43 | 3,270.06 |
销售费用 | 2,269.30 | 1,702.06 | 2,148.44 |
管理费用 | 3,524.00 | 4,424.67 | 7,091.52 |
财务费用 | 1,257.48 | 1,524.54 | 2,226.87 |
资产减值损失 | 118.89 | 4.50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96.67 | -84.40 | -1.16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3,087.18 | -3,607.37 | 8,728.94 |
加:营业外收入 | 4,505.28 | 1,734.14 | 1,629.89 |
减:营业外支出 | 92.45 | 46.90 | 292.04 |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325.65 | -1,920.14 | 10,066.80 |
减:所得税费用 | 219.35 | 197.52 | 1,324.76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106.30 | -2,117.65 | 8,742.05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吉林省辽源市 |
股票简称 | *ST得亨 | 股票代码 | 60069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40,548,463股 变动比例: 21.83%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