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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外及场内
    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公告
    2010-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7月21日生效,根据《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定于2010年8月23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场外及场内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简称: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基金代码:519095)。

    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和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6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二)新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持农行金穗卡、招行一卡通和工行借记卡,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三)代销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

    (四)代销券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五)场内代销机构

    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证所网站),可通过上证所场内系统从事自营或代理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二、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一) 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直销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代销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二)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如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已认购本基金者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场内交易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元(含申购费)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或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但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记为M)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1.50 %
    100万元 ≤ M < 200 万元1.20 %
    200万元 ≤ M < 500 万元0.80 %
    M ≥ 500 万元每笔 10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适用于以下优惠费率:

    费用项申购金额(记为M)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

    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

    网上交易

    申购费率


    M<100万元1.05%1.20%0.75%
    100万元≤M<200 万元0.84%0.96%0.6%
    200万元≤M<500 万元0.6%0.64%0.6%
    M≥500万元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注:招行卡基金网上交易认(申)购最大额度为200万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一)办理时间

    本基金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投资者在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办理时间为:9:30-15:00;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二)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单笔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如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时间递减,即投资者对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不实施优惠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记为T)赎回费率
    T < 1 年0.5 %
    1年 ≤ T< 2年0.3 %
    2年 ≤ T< 3年0.1 %
    T ≥ 3年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净值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10年8月23日起(含六日)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还可通过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了解本基金详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