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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0-0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84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7,000,000股,发行价格为3.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04,9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7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378万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20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幸福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北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富中心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等募集资金投向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银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四、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立军、刘文成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瑞银证券。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各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瑞银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瑞银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瑞银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