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4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8月24日,本公司股东张灵正先生与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股份37,314,014股分别转让给上述3名受让人。
张灵正先生曾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从2009年8月8日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日,经公司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被选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2010年2月8日,张灵正先生辞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等所有职务。此后,张灵正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18,657,007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6.20%;
转让股份的性质:限售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192,540,312.24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77,016,124.9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115,524,187.34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二)与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9,357,007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3.11%;
转让股份的性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96,564,312.24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38,625,724.9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7,938,587.34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三)与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9,300,000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3.09%;
转让股份的性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95,976,000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38,390,40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7,585,6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二、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
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张灵正先生不再持有本公司股权。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的三个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92.5%的股权,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持股60% 的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37.5%的股权。
2、有关本次股权变动的详细情况,请见张灵正披露的《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0-035)、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披露的《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0-036)。
特此公告。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5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利欧股份
股票代码: 002131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灵正
通讯地址: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镇锦园小区碧水苑9幢302室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10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张灵正
利欧股份、上市公司 指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张灵正协议转让利欧股份37,314,014股股份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张灵正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温岭市太平镇锦园小区碧水苑9幢302室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 | 否 |
二、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灵正先生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利欧股份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拥有权益的利欧股份股权。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利欧股份37,314,0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39%,是利欧股份的第三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利欧股份的股票。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协议转让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0年8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利欧股份12.39%的股权转让给上述3名受让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18,657,007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6.20%;
转让股份的性质:限售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192,540,312.24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77,016,124.9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115,524,187.34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二)与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9,357,007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3.11%;
转让股份的性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96,564,312.24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38,625,724.9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7,938,587.34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三)与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9,300,000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3.09%;
转让股份的性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95,976,000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38,390,40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7,585,6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三个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92.5%的股权,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持股60% 的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37.5%的股权。
五、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利欧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七、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2009 年9月15日至2010 年1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方式减持利欧股份的股票7,442,408股,占公司的总股本4.94%。为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0年1月13日签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披露。截止于2010年1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利欧股份的股票22,948,792 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利欧股份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利欧股份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灵正
签署日期:2010年8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温岭市 | |
| 股票简称 | 利欧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131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张灵正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无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37,314,014股 持股比例:12.39%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37,314,014 股 变动比例: 12.39% 变动后持股数量: 0 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无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无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无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灵正
签署日期:2010年 8月24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6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利欧股份
股票代码: 002131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
司、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6层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 2010年8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 限公司、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利欧股份、上市公司 指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共同受让利欧股份37,314,014股股份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文珂
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39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水源及引水工程、城市及工业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收利用、苦咸水淡化及水电等工程项目的投资;设备租赁;进出口业务;节水技术及产品开发、生产、销售
经营期限: 无限期(成立日期为1985年11月26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4101620428
股东: 1、新华水利水电投资公司,持股比例33.068%;2、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持股比例33.068%;3、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228%;4、北京拓世诺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283%,5、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总公司,持股比例5.511%;6、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205%;7、水利部综合开发中心,持股比例1.984%;8、浙江电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551%;9、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持股比例0.551%;10、北京能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551%。
通讯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南河滨路1号高新大厦6层
联系人: 唐斌
联系电话:010-63205145
公司名称: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街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军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4006811977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立方米、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节水灌溉、排水工程施工;销售农业节水灌溉产品、水处理设备、机械产品及电子产品;水利行业(灌溉排涝工程设计)
经营期限: 200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京税证字110104760929242
股东: 1、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2.5%;2、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7.5%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街10号基业大厦223室
联系人: 王群生
联系电话:010-63203405
公司名称: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街8号基业大厦507室
法定代表人:孙家海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0083106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策划、信息咨询
经营期限: 2007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479995287X
股东: 1、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7.5%;2、寻山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25%;3、西安海联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25%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玉泉园7号
联系人: 季伟
联系电话:010-8885389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1、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在公司职务 |
| 王文珂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长 |
| 叶建桥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顾洪波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王彤宙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张长源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唐定乾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李济生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刘 勇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朱春耀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薛昇旗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牛为群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 |
| 刘正洪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总经理 |
| 李维科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副总经理 |
| 孙家海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副总经理 |
| 吴海平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副总经理 |
| 张振安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副总经理 |
| 魏庆军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总会计师 |
2、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在公司职务 |
| 魏庆军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长 |
| 王群生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总经理 |
| 徐睿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副总经理 |
| 刘恩武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副总经理 |
3、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在公司职务 |
| 孙家海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董事长 |
| 季伟 | 男 | 中国 | 无 | 北京 | 副总经理 |
| 刘建文 | 男 | 中国 | 无 | 乌鲁木齐 | 董事 |
| 耿建刚 | 男 | 中国 | 无 | 乌鲁木齐 | 董事 |
| 李长青 | 男 | 中国 | 无 | 山东荣成市 | 董事 |
| 张福仁 | 男 | 中国 | 无 | 山东荣成市 | 董事 |
| 王勇智 | 男 | 中国 | 无 | 西安市 | 董事 |
| 朱华兰 | 女 | 中国 | 无 | 西安市 | 董事 |
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00283)25.55%的股份,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002457)7.16%的股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持股目的:成为利欧股份的股东。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利欧股份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利欧股份的股权。本次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的利欧股份的股份合计37,314,014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利欧股份的股份37,314,014股,占总股本的12.39%。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协议转让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18,657,007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6.20%;
转让股份的性质:限售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192,540,312.24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77,016,124.9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115,524,187.34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二)与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9,357,007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3.11%;
转让股份的性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96,564,312.24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38,625,724.9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7,938,587.34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三)与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张灵正;
受让方: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9,300,000股,占利欧股份总股本的3.09%;
转让股份的性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按8月23日之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的90%计算,即,每股10.32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95,976,000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40%,计人民币38,390,400元支付至双方商定的银行共管账户。
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协议项下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7,585,6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盖章后成立,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后生效。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三个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92.5%的股权,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持股60% 的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37.5%的股权。
五、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利欧股份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利欧股份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
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0年8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温岭市 | |
| 股票简称 | 利欧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131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2、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 3、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2、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街10号5层 3、 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街8号基业大厦507室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股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3、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变动后持股数量: 9,300,000 股 持股比例: 3.09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无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无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无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
中水汇金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0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