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63 证券简称:沪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992号文批准,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元,募集资金总额计1,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964,72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8,035,27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07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连同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昆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三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 年8月19 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建设银行专户账号为: 32201986448059777777,截止2010 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97,110万元。该专户中66,934.87万元仅用于公司年产高密度互连积层板(HDI)线路板75万平方米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剩余资金30,175.13万元为超募资金,其存储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43,544,66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 年8月24日,其中50,610万元期限12 个月、 36,500 万元期限6个月、3,500万元期限3个月、37,444,660元期限为七天通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 13613508093001,截至2010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22,000.00万元。该专户中20,307.28万元仅用于甲方3G通迅高端系统版(HDI)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剩余资金1,692.72万元为超募资金,其存储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19,925,980.00元,开户日期为2010 年8月24日,其中18,000万元期限6 个月、1,000 万元期限3个月、29,925,980元期限为七天通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光大银行专户账号为 37080188000185680,截至2010年 8月 9日,专户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中4,253.80万元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剩余资金746.20万元为超募资金,其存储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9,999,978.00元,开户日期为2010 年8月24日,其中3,000万元期限6 个月、l9,999,978.00元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莞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春辉、郭天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3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东莞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