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取得的,以在合并(购买)日为取得对被合并(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成本。在合并(购买)日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大于享有被购买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会计报表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享有被购买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合并会计报表确认为当期损益。
除上述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过支付的现金、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方式取得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以债权转为股权所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者投入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时,则以投入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权投资。对子公司投资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按权益法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本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投资,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的股权投资。对合营投资本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本公司对联营公司的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对联营投资本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本公司对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本公司对不具有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列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股东权益。
11、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
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除此以外的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与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一致的政策进行折旧或摊销。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时,按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2、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 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
(3) 固定资产的计量:固定资产通常按实际成本作为初始计量。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值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抵债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固定资产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入账价值。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被合并方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除此以外的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的使用年限扣除残值确定其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率、预计残值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年折旧率(%) | 预计残值率(%) |
房屋建筑物 | 20 | 4.75 | 5 |
生产机器及设备 | 10 | 9.50 | 5 |
运输设备 | 5 | 19.00 | 5 |
电子设备 | 5 | 19.00 | 5 |
其他 | 5 | 19.00 | 5 |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13、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类别: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记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记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销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在所构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3)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上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本公司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则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①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② 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③ 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④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及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14、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标准
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是指:
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2)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
(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4)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本公司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15、资产减值
(1)存货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
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以判断是否有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由于一项或多项事件的发生而出现减值。
① 应收款项: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10%以上)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期末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采用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期末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对内部备用金借款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单位往来以及不计入长期投资的项目投资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即账龄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实情况确定以下应收款项组合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账 龄 | 坏账准备比例(%) | ||||
建安施工企业 | 房地产开 发企业 | 工业产品企业 | 商品流通企业 | 服务业 | |
1年以内 | |||||
1-2年内 | 5% | 5% | |||
2-3年内 | 10% | 5% | 10% | 5% | 5% |
3-4年内 | 15% | 10% | 15% | 10% | 10% |
4-5年内 | 25% | 15% | 25% | 25% | 15% |
5年以上 | 80% | 80% | 80% | 80% | 80% |
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应收款项减值损失计量方法处理。
③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就认定其已发生减值,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其转回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3)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损失是根据其账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确定。
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
(4)长期非金融资产
公司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该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对其按单个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如果估计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在每个会计年度均进行减值测试。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其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到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对被分配了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如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少于其账面价值,减值损失将首先冲减分配到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照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公允价值。长期非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
16、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为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开发投资性房地产和建造期超过一年的存货,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借款费用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
①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
为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的,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前所发生的,计入资产成本;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3)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开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开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17、预计负债
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相关义务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根据履行现实义务可能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作出的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
如果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在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18、职工薪酬
本公司职工薪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和按政府规定比例计提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
职工薪酬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
19、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房地产销售确认的具体标准:
①房产竣工并验收合格;
②与购买方签定了房屋销售合同;
③与购买方按约履行了标志房屋交付的相关手续,或发生了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公司已向购买方交付房屋的情形,公司不再对该房产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
④相关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购买方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
(2) 提供劳务
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实现。
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服务已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物业管理收入的实现。建筑合同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3)建造合同收入
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合同完工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如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20、政府补助
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公司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1、所得税
本公司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由于财务报表中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计税基础的差额所产生的预期应付或可收回税款。递延税款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本公司对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予确认,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只在估计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销暂时性差异的限额内予以确认。如果暂时性差异是由商誉的初始确认或由一项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产生,则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
公司对子公司及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如果公司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则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暂时性差异,且这些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时,才确认本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不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转回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不能转回的部分扣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期后如果估计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递延所得税按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相关资产或清偿负债当期已执行或实质上已执行的适用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采用与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只有相关的所得税是由同一个税务机关征收,且公司打算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时才相互抵销。
除由于某些交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导致相应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也计入资本公积,以及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外,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3、租赁
融资租赁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为经营租赁。
(1)公司作为承租人记录经营租赁业务
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年限法确认为费用。
(2)公司作为出租人记录经营租赁业务
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年限法确认为收入。
(3)公司作为承租人记录融资租赁业务
于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此外,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也计入租入资产的初始成本。最低租赁付款额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列示。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4)公司作为出租人记录融资租赁业务
于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扣除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余额作为长期应收款列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人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人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人三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天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人四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万邦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受让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相关决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声明;
6、收购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7、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9、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五分开”的承诺;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日(2010年8月25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报告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说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8、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的承诺;
1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2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过渡期安排的承诺;
21、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2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承继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于《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之承诺及保证函。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号 |
股票简称 | *ST联华 | 股票代码 | 60061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万邦机电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南京市汉中路180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7,335,861股 持股比例:4.39%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036.71万股 变动比例:12.18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联华合纤
股 票 代 码:6006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606室
通 讯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606室
邮 政 编 码:100195
报告书签署日期:2010年8月24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所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 2010年8月2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将持有的联华合纤2036.71万股股份,有偿协议转让予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从而导致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联华合纤/上市公司 | 指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多贝特 | 指 | 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 |
江苏建丰 | 指 | 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 2010年8月2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多贝特将持有的联华合纤2036.71万股股份有偿转让予江苏建丰的行为 |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 | 指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林
注册资本:1,064.824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03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8885759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8749354468
组织机构代码:74935446-8
股东名称:韩非、赵爱霞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606室
邮政编码:100195
联系电话:010-8322067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多贝特的股东为韩非先生与赵爱霞女士,其具体情况如下:
韩非先生为中国籍,在多贝特出资额为851.8592万元,占多贝特全部股权的80%,为多贝特控股股东。
赵爱霞女士为中国籍,在多贝特出资额为212.9648万元,占多贝特全部股权的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为刘林,男,国籍为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联华合纤1199.9963万股股份,在未来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持有的联华合纤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在本次与江苏建丰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多贝特持有联华合纤3236.7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联华合纤总股本的19.3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江苏建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多贝特将持有的联华合纤2036.71万股股份有偿转让予江苏建丰。
(一)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价格
出让人 | 受让人 | 转让标的 | 转让价格 | 股权性质 |
多贝特 | 江苏建丰 | 联华合纤2036.71万股,占联华合纤12.182% | 20367.10万元 | 限售流通股 |
3、转让款支付及股份转让方式
(1)《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江苏建丰将50%的转让总价款,即人民币10,183.55万元付至多贝特指定账户,此款亦作为定金;多贝特收到此款当日(若下午16时以后收到,则为第二日),双方即在相关证券登记部门办理2036.71万股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双方均应积极提供证券登记公司所要求提供的资料。
(2)其余50%的转让总价款,即人民币10,183.55万元,于上述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在有关部门办妥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江苏建丰付至多贝特指定账户。
4、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8月20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多贝特持有的联华合纤股份不存在包括股份被质押、冻结在内的的权利限制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苏建丰将持有联华合纤12.182%股份,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多贝特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仍持有1199.9963万股,即占联华合纤总股本大约7.18%。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联华合纤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情况的证明
三、《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 林
2010年8月24日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陆家浜路1378号 | |
股票简称 | 联华合纤 | 股票代码 | 60061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33号B段5号楼309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3236.71万股 持股比例: 19.36%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036.71万股 变动比例: 12.18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北京多贝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