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六国化工 股票代码:600470 公告编号:2010—019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70号文核准,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0.39元,募集资金总额 103,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02,250.00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8月13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0]第 405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徽商银行铜陵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横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0 年8月 日,公司与保荐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及上述四家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分别开设专户,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文远、张炜及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况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宏源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