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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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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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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东电B 证券代码:900949 编号:临2010-016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8月12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0年8月24日在杭州黄龙饭店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3名。孙玮恒董事、姚先国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分别委托寿德生董事、沃健独立董事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毛剑宏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

      决议:同意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决议:同意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9]134号)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机制,同时加强投资者关系,切实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为此特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突发事件处置管理办法>的议案》

      决议:同意制定《公司突发事件处置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加强维稳工作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9]99号)要求,上市公司应健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实现维稳工作的制度化、机制化。为此特制定《公司突发事件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突发事件处置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6日

      证券简称:东电B 证券代码:900949 编号:临2010-017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完成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接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通知,浙能集团所属全资企业香港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兴源”)自2009年8月25日起12个月内对公司股份实施增持期满。现将有关香港兴源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电开发”)持有公司股份799,96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0%。浙电开发为浙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浙能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香港兴源为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能集团持有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

      香港兴源自2009年8月2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香港兴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569,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 %。在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之前,香港兴源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后,浙能集团通过浙电开发和香港兴源共计持有公司股份803,533,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8%。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浙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浙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浙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作出核准的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