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8月25日(星期三)上午9:30
2、召开地点: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王文广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148,016,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0.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调整营销网络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016,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调整建筑装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016,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部分超募资金使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016,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96,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张伟良、王震、王文广回避了表决。
5、《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48,016,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8月2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0年8月16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王文广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现场参加会议董事7名,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董事2名,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此次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票上表决签字,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出具了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2、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邵国兴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会议聘任邵国兴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10年8月25 日-2013 年7 月30 日,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简历
邵国兴,男,中国国籍,1971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曾任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邵国兴先生除在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外不在其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