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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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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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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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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2010-08-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14号文核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3、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总认购份额自动按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A”)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汇利B”),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4、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三年封闭期内,由初始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汇利A与汇利B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闭期结束后,汇利A与汇利B将分别以各自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登基金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场外代销机构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0日,场内场外同时募集。

    7、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孳生的利息)。具体规模控制措施详见“一、5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

    9、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内认购”)。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系统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认购(称为“场外认购”)。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购。

    10、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场外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2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可撤销。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11、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2、本公告仅对“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8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以及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客户,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8、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汇利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汇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场内简称:富国汇利

    基金代码:161014

    3、基金类型

    债券型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

    (1)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在当日本基金认购(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本基金认购的有效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不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3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获确认,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2)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用按照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场内认购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2)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0日,期间面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募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时基金合同生效。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100万份以下0.6%
    100万份(含)—500万份0.4%
    500万份(含)以上1000元/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
    100万元(含)—500万元0.4%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4)汇利A与汇利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汇利A和汇利B,则汇利A和汇利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汇利A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

    汇利B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汇利A认购分额

    其中,汇利A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5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汇利A和汇利B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汇利A认购份额=10,000.85×0.7=7,000.60份

    汇利B认购份额=10,000.85-7,000.60=3,000.25份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先到先得。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认购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的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的认购申请。

    3、在各代销网点可接受客户(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

    4、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详细阅读开户代理机构有关规定。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再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直接申请账户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中国结算TA基金账户。已有基金管理人直销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直销机构直接使用直销交易账户办理场外认购。

    5、募集期客户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个人客户场外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富国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信息(可任选其一):

    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招商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216089214310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交通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034923-00879010180

    联行号:10329002802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富国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 ;

    2)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二)中国农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其他代销银行

    个人客户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各个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五、机构客户的认购程序

    (一)直销网点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正常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