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梦杰 ○编辑 裘海亮
一边是出资方的小心谨慎,一边是融资方的委曲求全。一系列叠床架屋的对赌融资协议,或许能体现出当前房地产企业的窘迫。龙元建设今日披露一项股权收购便颇有其中意味。
本次股权收购的标的为一家名为香港阳光的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李苏斌于2010年3月4日设立,现拥有宁波阳光80%的股权。作为香港阳光子公司的宁波阳光,实际上是奉化阳光海湾项目的项目公司。除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外,无其他实体业务经营。除香港阳光外的股东为新加坡阳光,持股20%。龙元建设曾于2009年11月29日与发包方新加坡阳光、宁波阳光签署工程建设施工协议,公司总承包阳光海湾项目17平方公里内的所有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水系、景观绿化、照明管路、指示标牌等。
公告显示,本次股权收购及项目合作开发事项将分作三步进行:股权收购、资金支持、资金入股。首先,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元明建设以1元港币为对价收购李苏斌持有的香港阳光63.75%的股权;完成第一步收购事项后,公司向香港阳光的控股子公司宁波阳光提供3亿元的阳光海湾项目建设资金支持;之后,在满足相关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上述3亿元的项目建设支持资金作为取得宁波阳光51%股权的出资。
这看似并非过于复杂的协议,却因为其间所涉及的“对赌”内容,而显得有些错综复杂。协议规定在满足一系列条件之后,龙元建设方面才向宁波阳光提供合计3亿元的项目建设资金。有关条件包括:新加坡阳光将其在《奉化阳光海湾开发投资框架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宁波阳光;元明建设取得香港阳光63.75%的股权;香港阳光继续合法持有宁波阳光80%的股权等。
协议还规定,在龙元建设提供3亿元资金之后,若在2011年2月28日前满足宁波阳光取得商业旅游和休闲居住用地不少于600亩和股东权益价值不低于3亿元两项条件后,龙元建设已提供给宁波阳光的项目建设资金即全部作为元明建设或其自身直接取得并拥有宁波阳光51%股权的出资。
此外,相关协议还涉及了股权回购的安排。公告称,双方同意在转让股权实施完成、并且龙元建设将其提供给宁波阳光的项目建设资金作为对宁波阳光的股权出资时,元明建设有权以港币1元的价格将本协议所述转让股权全部回售给转让方李苏斌,李苏斌同意按约定回购元明建设向其回售的香港阳光股权。
由此可见,若一些均依照协议行使,待李苏斌回购香港阳光股权后,龙元建设及元明建设将不再持有香港阳光股权,而是以51%的持股比例控股宁波阳光。
对于该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开发事项,公司表示将会使双方获得双赢。公告称,双方认为股权转让完成后,既可使宁波阳光及阳光海湾项目在未来获得元明建设及公司的较为稳定和持续的资金投入与管理支持,还可使元明建设通过受让股权成为香港阳光的控股股东,进而通过香港阳光控制宁波阳光以共同参与阳光海湾项目的投资开发和经营并分享其未来收益,从而为双方及其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