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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巴塞尔协议框架
    看银信合作新规
    2010-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益 智

      ⊙益 智

      

      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转表内的论题已经讨论一段时间了。所谓银信理财产品,就是银行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将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将其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向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

      说白了,这是一种旨在规避管制的创新业务,因为表外资产一般是按公认会计原则容许的会计技巧,企业将旗下一些资产,包括子公司、贷款、衍生工具等置于此项,以降低公司债务与资本比率,表外资产无须列于资产负债表内,但要在财务报告中以注释形式列明。但随着信贷额度的收紧,银信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演变成为另外一种形式的信贷,今年以来几乎与表内信贷并驾齐驱。于是,这种创新便干扰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弱化了监管部门货币政策效力。同时,由于信贷类理财业务毕竟属于银行体系,同样为银行系统积聚了风险。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当时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机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老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2004年6月定稿的新巴塞尔协议,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所以又被称为三大支柱。

      2007年2月,我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银行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范围和时间表。这个指导意见决定,在2008年底前由银监会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在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起开始新资本协议,经银监会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其他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申请,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新巴塞尔协议没有修改旧协议所规定的8%最低资本充足率,但将整个风险的监管支柱扩充为三大支柱。所以,这次理财业务表外转表内的银信合作新政,应该是新巴塞尔协议实施框架下阶段性例行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对前些日子农业银行巨额融资,光大银行快速上市,以及工商银行在赢得全球最赚钱公司情况下还要巨额再融资,便会有新的认识。

      此外,从微观角度而言,原先关注的焦点大都集中于对以银行为中心的相关方,首先银行表内信贷业务会被占用;其次,可能压缩银行利润空间与增加资本金充足压力,计提相应的资本金,必然加大银行的资本金压力。这对一些通过银信产品调节资产负债结构的银行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所以8月5日新政出台以后银行股表现一蹶不振。此外,有人认为债券与货币市场类、组合运用类、信贷类(信托贷款与信贷资产转让)等商业银行自主管理理财产品比例会增加,笔者觉得也应该警惕。比如2007年7月底,某先生在某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某银行的理财产品,为期2年,2009年8月到期,又顺延一年,因为产品亏损严重,2010年8月1日到期后,累计亏损18%。而某证券理财产品成立于2007年9月17日,投资期为三年,当年共募集资金4.19亿元。截至2010年8月19日,该产品净值为0.5699元,亏损43%。

      所以,笔者认为,除了对于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资产负债管理之外,对于有技术含量的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一方面同样要加强表内外管理,另外一方面则要提高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和管理技术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风险,提高收益。

      (作者为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