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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汽车财政补贴不得纳入企业优惠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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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毅中:加快开展传感网标准制定
    工信部回应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被注水质疑
    于平建议
    中日应推动自贸区建设
    工信部与江苏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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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联合发文
    节能汽车财政补贴不得纳入企业优惠额度
    农发行累计向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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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届乌洽会
    签约千亿元内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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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部门联合发文
    节能汽车财政补贴不得纳入企业优惠额度
    2010-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记者3日获悉,财政部、发改委和工信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要保证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并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

      针对一些经销商将补贴视作优惠侵占财政补贴的做法,《通知》明确指出,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切实使消费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排量1.6升以下并且油耗水平能够达到节能标准的入围车型时,可从经销商处以直接从车价中扣除的方式获得3000元国家补贴。

      对此,三部门在刚刚发布的《通知》中要求,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及时把补贴政策和推广车型等有关情况通知各级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在销售场所明示推广车辆型号、综合燃料消耗量、实际销售价格和补贴标准,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纳入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即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通知指出,在消费者购车时,汽车经销商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汽车节能性能及应享受的财政补贴,在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车牌号码并在销售发票上签字确认后及时兑付补贴。

      对把财政补贴与价格混在一起、不及时兑付或拒不兑付补贴、代消费者签名冒领补贴以及变相涨价、哄抬车价的推广企业,三部委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