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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伏”有强大护城河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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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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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进入实战阶段
    2010-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衡道庆

      

      我国首部私募股权投资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昨天正式出台,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正式进入实战阶段。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

      在投资比例上,《办法》要求,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办法》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且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办法》要求,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等资质。

      《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制定了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投资基金的买卖或者清算等。同时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

      尽管是完全市场化运行,但为了防范风险,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不得借钱投资。如,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了解,保监会将制定股权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标准自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保监会将检验并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能力。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投资比例、相关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报送材料等事项。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该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保险产品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化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

      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保险资金是公认最适合投资于股权投资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优质企业股权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领域。有关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据了解,目前国寿、平安、人保等保险巨头均在不动产及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方面准备已久,拥有良好的人员配备和丰富的项目储备,万事俱备只欠政策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