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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资投资不动产启航严禁变身开发商(上接1版)
    2010-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险资投资不动产启航

      严禁变身开发商

      (上接1版)二是,投资私募股权时,净资产不低于10亿;投资不动产时净资产不低于1亿。

      但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

      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市场分析认为,保监会在放开渠道的同时,借鉴了后金融危机监管经验教训,为了防范风险,将投资全过程纳入监管视野中。而不与民争利服务国家大局成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法规的精髓。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明确投资主体,界定投资标的。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